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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六旬老太在樓下出現塌陷的污水井處摔成重傷。她認爲,污水井旁的樓屬於天津海鷗手錶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系污水井的產權單位,因此將該公司起訴至南開區人民法院。
楊女士(化名)是一家淨水公司的銷售員。2013年2月的一天,她來到南開區一棟樓房的樓下。該處有一個污水井,井蓋周圍的路面出現了塌陷。楊女士走到此處時,一不小心摔倒在地。經診斷,“左徑腓骨下端骨折”。此後數月,她共花去醫藥費4200餘元。
日前,楊女士將事發污水井的產權單位海鷗手錶集團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6.8萬餘元。
海鷗手錶集團的代理人在庭審中稱,對原告的受傷表示同情,但被告不該對此承擔責任,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代理人表示,被告不能確定原告的傷是由於涉案污水井塌陷造成的。而且被告也不認爲該污水井是在被告的管理範圍之內。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就診時間與其報警記錄相吻合,故原告受傷時間,法院予以確認。被告出具證明,明確污水井旁的樓系被告公司的職工宿舍,產權歸被告所有。依照《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第38條之規定:“自建排水設施、住宅的化糞井及其與住宅相連接的管道,由產權單位或者受託單位負責。”而被告未出具證據,證明原告受傷地的井蓋非被告管理範圍,故被告以“沒有產權證,不清楚產權歸誰所有”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以採信。
由於原告受傷系因被告作爲產權單位對井蓋疏於管理,使井蓋周圍路面塌陷,且未設立警示標誌消除事故隱患引起,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沒有觀察周圍環境,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導致其摔傷。故依據雙方的過錯與最終的損害結果,原告應當承擔30%的責任,被告應承擔70%的責任。最後,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