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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明天是國際禁毒日,為打擊毒品犯罪,今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涉案數名被告人分別因販賣、運輸毒品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至死刑。
乘長途車運毒回津
男子王某長期吸食毒品,2002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出獄後,王某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王某與姚某相識後,為牟取非法利益,向姚某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2013年4月24日,陳某受姚某指使,在明知是毒品的情況下仍從福建省南安市乘坐長途汽車將1800餘克甲基苯丙胺運至本市濱海新區,並於25日交給從廈門飛回天津的姚某。當日下午,王某以每克180元的價格向姚某購買甲基苯丙胺1800餘克用於販賣。柯某明知王某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而提供工具幫助分量。案發後,公安民警在王某租住處收繳1900餘克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咖啡因等毒品及部分毒資、毒品分量工具等,在柯某租住處收繳數十克甲基苯丙胺,在姚某身上收繳數十克甲基苯丙胺及毒資28萬餘元。此外,法院另查明,王某還曾於2012年4月3日19時,駕駛汽車在本市濱海新區將騎自行車的路人解某撞倒在地,致其重傷,後駕車逃逸。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儲存毒品亦屬既遂
王某與魯某均為吸毒人員,2013年初,二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預謀來津販賣毒品。經協商後,二人分工,由魯某聯系購買毒品,王某負責售賣。同年6月,經魯某聯系,二人購得甲基苯丙胺後進行分裝,並儲存在租住的本市濱海新區一小區房屋內,伺機販賣。2013年6月19日17時,王某攜帶毒品外出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在王某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500克,後魯某亦被抓獲。警方在二人租住房間內又查獲甲基苯丙胺1600餘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魯某購買毒品後予以儲存並伺機販賣,雖尚未賣出,但其為牟利購買並儲存的行為,已使涉案毒品進入流通環節,已侵犯了國家對於毒品的管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後果已經實際發生,故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犯罪既遂。據此,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