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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按照國家人社部、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自本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社保局對本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如何銜接做出具體解釋。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於哪些人員?
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在同一種制度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該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什麼時候辦理轉移銜接?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辦理兩種制度之間的銜接手續。參保人員在達到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兩種制度的銜接手續。
轉移銜接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考慮到兩個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待遇要高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因此暫行辦法規定,優先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資金轉移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在兩個制度間轉移,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累計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同時,考慮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額比較高,對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剩餘的月份,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年計算。
重復參保繳費如何處理?
參保人員辦理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征地補貼本金退還本人;享受代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政策的殘疾人,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本金和集體補助本金退還本人,代繳部分不予退還。參保人員重復繳費時段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征地補貼)退還本人後,其未重復繳費的時間累計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不予計算。
重復領取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養老保險唯一性原則,參保人員應只有一個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重復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對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金要予以退還或抵扣。
職工養老保險延長繳費的人員什麼時候辦理轉移接續?
為了引導參保人員長期繳費、持續繳費,並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待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時,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對於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金條件,且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是否可以轉入居民養老保險?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又不願意繼續延長繳費、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申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個人賬戶,將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繳費和計發相應待遇。
對於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個人不選擇辦理轉移手續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城鄉居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其轉移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辦理轉移銜接的程序有哪些?
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參保人員,只需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銜接申請,其他的審核、確認、資金轉移等程序主要由本市社保經辦機構與外省市社保經辦機構協調辦理。跨省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45日內辦結,本市兩個制度的銜接手續在10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