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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員工離職後,一家保險公司的近60份保險單或退保、或失效,該公司遂以員工違反了合同及公司規章中關於保密及競業限制條款的規定為由,起訴員工賠償損失。昨天下午,本市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保單退保、失效是否系被告員工主動行為等問題上。
昨天14:30,庭審正式開始,原、被告雙方均由代理人出庭。原告某人壽保險公司訴稱,2011年6月3日,其與女青年顧某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顧某在公司電話行銷部從事電話銷售工作。2013年8月7日,顧某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請求,雙方隨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此後,顧某利用其在保險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客戶資料,私下與部分客戶聯系,讓客戶將其持有的保單退保或失效。經該保險公司統計,自2013年8月7日至今年4月,顧某在職期間銷售的保險單有24單退保、34單失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4.9萬餘元。該保險公司認為,顧某的行為違反了其公司《電話行銷部銷售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等條款的規定,應賠償其經濟損失。經雙方協商未果,保險公司於今年4月24日就此事向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會於當月30日以原告請求不屬於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後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顧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4.9萬餘元。
針對原告訴求,被告顧某的代理人提出,首先,相關投保人均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是否投保由其自身決定,而且原告也不能證明顧某實施了煽動、說服客戶另投其他保險的行為。其次,原告提出其與顧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公司規章制度中有保密條款及競業限制條款,顧某對此並不知情,不予認可。昨天15:30,庭審程序結束,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