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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參團時,一定要問清行程安排及是否有其他需要另行交費的項目,是否爲自願選擇,並把協商的內容落實到書面;與旅行社簽約前要注意合同條款的內容以及相關補充協議,因爲簽了字就代表知情並同意合同的內容,並承擔相應義務。
“本以爲是物美價廉‘撿便宜’,但仔細一研究,雖然團費便宜,但自費項目一大堆。”市民王小姐正在計劃着歐洲蜜月旅行,她原本看中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歐洲特價遊”,卻發現自己想玩的很多景點都不在行程中,而是以“自費項目”的形式包含在補充協議中,一個項目就要幾十甚至上百歐元。王小姐不禁感慨,“這樣算下來根本就不便宜,還不如報比較貴的‘深度品質遊’。”
進入7月份,旅遊市場開始火熱,尤其是出境遊最受關注。近日,記者走訪本市多家旅行社發現,不少線路都會在行程中標明需要另付的自費項目,主要包括一些特色景點和餐飲,但大多會說明“經旅遊者與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選擇參加”,即爲旅遊者自願參加。
某旅行社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以泰國出境遊爲例,很多線路行程大體相似,但是價格差別較大,主要在於自費項目。“現在參加泰國5晚7天的團需要3000多元,也有一些只要2000多元,但是抵達之後還要交800元左右參加自費項目,有些是‘半強制性’,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該工作人員表示,爲了旅行的品質,也避免發生不愉快,他們一般還是會向旅遊者推薦團費較高、包含的遊玩項目較全面的行程。
據瞭解,根據目前我國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同時,旅行社還不能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在雙方協商一致或旅遊者要求的情況下,法律並不禁止。
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說,在這種規定下,如果線路包含自費項目或者購物項目,那麼這些都會寫進合同,或者作爲補充協議,只有旅遊者簽字同意的情況下才會安排,一般是到地付款。一些旅行社也表示,到達旅遊點後,希望參加自費項目的遊客人數超過團內人數的半數旅行社纔會組織。
“旅行社的合同沒太注意,給我什麼我就籤什麼。”在某旅行社,正準備“下單”的王小姐告訴記者。記者也瞭解到,由於市民對旅遊合同不重視,一些不正規的旅行社也鑽空子,甚至沒有把全部的合同內容提供給消費者。
對此,許健律師提醒,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參團時,一定要問清行程安排及是否有其他需要另行交費的項目,是否爲自願選擇,並把協商的內容落實到書面;與旅行社簽約前要注意合同條款的內容以及相關補充協議,因爲簽了字就代表知情並同意合同的內容,並承擔相應義務。一旦發生旅行社違反約定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可以根據合同追究旅行社的違約責任,否則容易多花了錢還影響旅行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