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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山東在津打工青年張磊在本市某造船公司打磨鋼結構部件焊縫時,不慎被飛濺的鐵屑崩傷眼睛,但其與工廠並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無奈之下,張磊將工廠告上法庭請求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據了解,張磊2013年2月到該公司工作,3月29日上午11時,張磊在打磨鋼結構部件焊縫時,飛濺的鐵屑崩入左眼,致左眼受傷。但張磊此時與公司並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經過勞動人事仲裁部門仲裁未果,張磊將造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辯稱,2013年2月底張磊前來應聘,但因體檢不合格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張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張磊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其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被告公司承擔,而原告提供的勞動亦是被告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本案的關鍵點是應查明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事實用工關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所從事的打磨焊縫工作是被告的業務組成內容,原告自2013年2月25日開始工作至2013年3月29日左眼受傷,已經實際工作了一個月。
此外,雖然原告沒有辦理上崗證,但原告到被告處工作,是被告所承攬的工程項目分段現場帶班負責人同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該負責人同意原告到被告承攬的工程項目分段現場工作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其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被告承擔。故被告應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目前勞動者在維權方面還是處於弱勢,這就需要勞動者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最好在發生勞動爭議前就努力保存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以便在將來維權的時候做到法理清晰、證據確鑿,進一步固化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