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根據《關於廉租住房保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為鼓勵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補貼操作程序》。2008年7月1日後,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資格證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滿一年以上,且他處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請領取出租人補貼。
根據《操作程序》出租人應當是出租房屋的產權人(購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則上只能租給一戶家庭。在租賃期限內,只能辦理一次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已申報為出租人他處住房的,他處住房產權人(承租人)不得同時將其作為出租房屋,申領出租人補貼。出租人將成套單元住房其中一間出租的,其他房間不能視為他處住房。非成套獨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認定。出租人原則上每年度只能申領一份出租人補貼。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組織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察中隊、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等有關部門聯合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抽查。對虛報租賃關系、未實際租房的承租人,從抽查當月起停發承租人的租房補貼,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停發出租人補貼。
出租人補貼發放程序
(一)申請
出租人作為領取補貼的申請人,在房屋租賃期限滿整年時,到房屋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證;
2.出租房屋的《天津市房地產權證》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3.《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承租人出具的《資格證明》;
5.出租人他處住房情況證明,包括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戶籍父母、子女他處住房的《天津市房地產權證》(尚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提供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證明或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同戶籍父母、子女或不同戶籍的配偶(需提供結婚證)的房屋可認定為他處住房。
6.出租人本人開立的天津銀行個人一般結算性賬戶存折。
以上證明復印件應當用A4紙復印,字跡清楚,嚴禁涂改。
(二)審核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出租對象及租賃期限等相關材料的審核工作。
1.出租對象審核
將承租人取得的《資格證明》與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對。
經核對,出租人申請補貼對應的時間段,承租人享受租房補貼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申請;承租人已被停發租房補貼的,或出租人與承租人屬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應當認定為無效申請。
2.租賃期限審核
租賃期限認定原則: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按一年計算;租賃期限連續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按兩年計算,以此類推。
(1)2008年7月1日前,承租人已取得《資格證明》且租賃雙方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有效租賃期限起始時間按2008年7月認定。
(2)2008年7月1日後,有效租賃期限起始時間按承租人取得《資格證明》或辦理租賃備案時間中較晚的月份認定。
(3)承租人退出租房補貼或被停發租房補貼的,有效租賃期限為租房補貼停發時間與認定的有效租賃期限起始時間之差。
(4)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未滿整年時,更換出租對象或出租房屋地點,或將出租房屋出售(置換)的,有效租賃時間不再累計計算。
3.確認審核結果
(三)補貼發放
市住保辦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出租人補貼相關信息後,於收件當月進行程序性復核備案,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租人補貼款劃至申請人開立的存折內。
出租人死亡的,原則上由配偶申領。申領時,應當提供出租人死亡證明;出租人無配偶的,由出租房屋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推薦領取人,並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出租住房為共有產權的,房屋產權共有人應當達成一致意見,確定其中一人申領。申請出租人補貼時,原則上應當由經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中記載的作為出租人的共有人辦理申請。該共有人可以委托其他共有人辦理申請手續,並提供書面委托書。
出租人居住的住房被征收(拆遷)的,自征收(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視為出租人不再具備出租條件。出租人補貼可按出租人具備出租條件的時間進行計算。出租人具備出租條件的截止日期,以征收(拆遷)公告發布的日期為准。
出租人補貼額=補貼標准×具備出租條件的月份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