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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股東擅自挪用公司資金200萬元,遲遲不予歸還。案發後,該股東已被北辰區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2012年5月,山東省女子李某與王某經營的天津某投資公司出資成立了一家國際貿易公司。同年6月,該貿易公司任命李某為公司青島地區業務負責人,全權負責貿易公司在青島地區的業務以及青島公司的管理及相關工作。據李某交代,因經營貨運代理業務需要資金,她便向王某借款,自2012年4月至同年11月初,共向王某借款1890萬元,其中的1690萬元由王某匯入李某等人個人賬戶,其餘200萬元匯入該貿易公司在青島的賬戶。後李某在未經公司允許的情況下,將200萬元挪歸個人使用,一直未歸還。2013年5月,李某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上述貿易公司股東,挪用200萬元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拒不退還的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