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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老年人大學參加“拳劍表演班”的退休幹部方先生,爲多名同班學員訂製了刻有姓名的龍泉雙手劍。但劍到天津後,一位老奶奶不承認委託了方先生訂劍,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方先生要求被告給付劍款的訴訟請求。法律人士表示,接受他人委託辦事,一定要有對方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要像本案原告這樣承擔不利後果。
方先生是一所大學的退休幹部。退休後參加了老年人大學的“拳劍表演班”,學習、表演劍術等。2011年11月,方先生爲同班的幾名學員在浙江省龍泉市的一家知名劍鋪訂製了6把雙手劍。方先生稱,由於一名老師將在來年專門教授雙手劍劍術,10名學員委託他代爲訂製雙手劍。蔡奶奶就是這10名學員中的一位,只不過她是由鄧女士代爲登記的。可是讓他想不到的是,後來蔡奶奶給他打來電話,說自己腿疼,而且老伴兒生病需要照顧,所以就不學劍了,也不要這把雙手劍了。但製作刻有姓名的劍需要十幾道工序,劍鋪是不給退的。劍郵寄到天津後,他將劍交給了訂製的學員,但蔡奶奶一直不要劍、不付款。雖經多方調解,但最終也沒解決這個問題。無奈之下,方先生將蔡奶奶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劍款和爲取證產生的交通費。蔡奶奶的意見很簡單,她稱自己沒有委託原告買劍,也沒有授權鄧女士代爲簽字,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的爭議焦點爲“雙方是否存在委託合同關係”。原告和被告未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爲了證明雙方存在委託合同關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證人證言三份,錄音資料一份及寫有被告姓名、身高的便條,但相關證人沒有到庭接受法庭及雙方當事人的詢問,被告對此不予認可,法院無法確認證人證言及錄音資料的真實性。另外,原告和被告均認可便條中“蔡某某,1.61米”的字跡不是被告本人所寫,原告稱該字跡系案外人鄧女士所寫。法院認爲,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委託原告訂製雙手劍的事實,而案外人鄧女士代爲書寫被告姓名及身高的行爲也沒有得到被告的追認。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被告存在委託合同關係,現原告以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委託合同關係爲由,主張被告給付他訂製雙手劍的款項560元及爲本案取證支付的交通費,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