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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2年6月,80多歲的王老太太原住房拆遷,獲得一筆拆遷款。王老太太給了自己的女兒張某100萬元,委託女兒照料自己。爲方便女兒照料,王老太太委託女兒爲自己購買了一套離女兒家比較近的房屋。後女兒爲母親購買了一套公產房,房款爲53萬元,而承租人寫的卻是自己的名字。老太太自此居住於此。後老太太偶然發現,自己住的房屋承租人不是自己,而是女兒。老太太與女兒多次交涉,未果。且女兒自此後也不再管母親。老太太非常生氣,於是訴諸法院,要求女兒返還購房款。
審理期間,張某承認母親曾給了自己100萬元,委託自己照料,但認爲房子寫自己的名字沒有什麼錯,反正也是供母親居住。法庭開庭審理確認:王老太太確實曾給女兒100萬元,並委託女兒照料自己,構成了附義務贈與。雙方就涉案房屋承租人溝通未果後,張某即不再探望王老太太。張某並沒有繼續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況且老年人有擁有自身住房的權利,因此判決將購房款返還給王老太太。
律師點評
允公律師事務所馬琳認爲,一個穩定的居住條件是老年人安度晚年最基本的物質保障。人到老年,活動範圍縮小,住房是他們最主要的生活環境,一旦受到侵犯將直接影響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本案中王老太太本來有自己的房屋,拆遷後要改善居住環境,不能因爲拆遷反而使老太太失去自己的房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另外王老太太給付女兒錢款讓女兒照料自己的行爲,真實存在。該行爲可以認定爲王老太太對女兒的附義務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張某自與母親發生爭執後,就沒有再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因此老太太撤銷贈與,要求返還錢款,符合法律規定,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