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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由於在KTV包間點歌系統使用的歌曲未經授權,天津市一家夜總會被一家文化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5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夜總會賠償原告文化公司2.35萬元。夜總會不服,提起上訴。昨天下午,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天津某文化公司通過與北京一家文化公司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取得了《該死的溫柔》、《假如愛能重來過》、《流著淚說分手》等22部音樂電視作品放映權、復制權的專有使用權。該合同約定,北京某文化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約定由天津某文化公司行使的權利;天津公司一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在此期間,天津某文化公司獲知本市河西區某夜總會公開使用卡拉OK點歌系統營業性播放前述22部音樂電視作品,於是在2012年12月19日,指派其工作人員方某、魏某協同公證人員來到該夜總會KTV包間,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歌曲點播機上先後點播了上述22首歌曲,魏某用數碼攝像機將上述歌曲的播放過程進行了攝像。消費後,魏某將其所攝錄視頻刻錄成DVD光盤後,經公證處核實予以封存。天津某文化公司認為,上述夜總會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審理中,被告夜總會沒有出庭,也沒有提交答辯意見。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相關專輯封面以及所含五張光盤盤面上載明了出版人、制作者及著作權人、版號、國際標准書號等信息,確認原告所舉專輯為合法出版物。結合本案證據,認定原告已經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取得了涉案22部音樂電視作品的授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是卡拉OK的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通過消費者點播演唱的方式,放映涉案的22部音樂電視作品,用於商業經營,且不能提供經權利人許可播放的合法授權,其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放映權,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原告作品的類型,被告的侵權情節、方式、後果及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綜合因素,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3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夜總會不服,提起上訴。昨天14時許,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上訴人某夜總會提出,2011年8月,被上訴人天津某文化公司曾就同一事實對其提起過訴訟,當時雙方經中間人調解達成協議,口頭約定由夜總會一方給付文化公司方4萬元,夜總會可使用涉案22首歌曲至2015年8月。而且,夜總會也將這筆錢及時給付了,並有收條為證。所以,請求法院改判駁回文化公司的訴求,並由其承擔兩審相關費用。對於夜總會的說法,天津某文化公司並不認可,其提出,根據相關規定,歌曲使用費為每個單間每天8元,按該夜總會的規模,其一年的使用費即為4萬元,所以當初其給付文化公司的4萬元並不是4年的使用費,而是調解費用,與本案無關。昨天14:50,庭審結束,法院將為雙方做進一步的調解工作。(記者孫啟明實習生潘一維通訊員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