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市民洪先生因勞動爭議與用工單位對簿公堂,經法院調解,單位同意給付5040元。然而單位把錢交給法院後,銀行卻轉賬給洪先生50400元。後銀行未經洪先生同意,擅自從其賬戶內取走50400元並重新給他5040元。洪先生質疑銀行未經他允許,從其賬戶內“取錢”已構成侵權。
洪先生此前在一家單位工作,一個月試工期滿後,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洪先生想要獲得合同,到勞動仲裁部門求助,仲裁部門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單位應與洪先生簽訂合同。單位不服仲裁,將洪先生告上法庭。日前,經法院調解,單位同意一次性給付洪先生5040元,洪先生不再要求籤約。
“按照程序,這筆款由企業先交給法院,再通過銀行轉賬給我。但是我後來發現,11月7日中午,短短半個小時內,我的賬戶竟出現三次款項流動,分別是轉存50400元,抹賬出了50400元,又轉存5040元。”洪先生告訴記者,他揣測可能是銀行轉賬過程中“多了一個零”,後來發現錯誤又追回。洪先生稱,“銀行從我賬戶內取款完全沒有經過我的許可,甚至沒有告知,銀行也太霸道了”。
擊水律師事務所於雪梅律師分析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關係一經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僅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於雪梅認爲,銀行錯劃入客戶賬上的錢,顯然不是客戶合法取得的財產,屬於不當得利,因此銀行有權要求其返還。但銀行採取直接扣劃客戶賬戶存款的方式不當,有侵權之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凡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者必須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查詢、凍結和扣劃儲戶的存款。因此,即便銀行認爲客戶不當得利,要追回錯劃入客戶賬上的錢,也應通過法律途徑,而不應直接扣劃客戶的存款。(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