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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4年7月1日起,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標准和資助比例將調整。
其中,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調整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8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
《通知》還明確,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全國平均資助比例應與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各地區、各高校資助比例應與本地區、本高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制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覆蓋范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確定。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通知》要求,各地區要繼續大力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滿足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的貸款需求。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資金。經辦銀行要根據貸款需求,足額安排並及時下達國家助學貸款信貸資金。高校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乾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規定,承擔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50%,並配合經辦銀行核准申請貸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准。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標准調整後,《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中有關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標准,相應調整為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其他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