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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向人民網“人民熱線”欄目反映,河南泰浦物流集團公司(簡稱泰浦集團)非法佔地,其董事長、法人王羣英擁有4套身份證,在迫於壓力辭去區人大代表後兩個月,又任鄭州市政協委員。近日,王羣英已被責令辭任政協委員。而泰浦集團違法佔地一事,仍有疑問待解。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到達一定數量,應追究刑事責任。鄭州市國土資源局近日向人民網證實,泰浦物流確因非法佔地行爲被行政處罰,卻未透露其究竟佔用了多少農用地。
鄭州市國土局:已對泰浦物流園違法佔地作出行政處罰
鄭州市國土資源局7月25日給人民網發來情況說明。說明稱,經查,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佔用管城區十八里河鎮轄區內土地建設物流園分爲A區和B區。其中A區爲2012年3月該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用小劉村和劉東村集體土地建設,面積134.3畝。該宗地土地利用現狀爲021(果園)、 043(其他林地)、203(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爲建設用地和園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於2012年8月27日對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依據《土地管理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退還非法佔用土地,繳納罰款。
說明稱,B區屬河南泰浦物流有限公司租用土地,租賃方爲十八里河鎮南小李莊村民李明強、昝勳普和張書喜,面積152.1畝。其中59.7畝集體土地,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另有92.4畝土地系張書喜於2012年9月未經批准擅自佔用的村民集體土地,違法建設倉儲物流類廠房。宗地土地利用現狀爲117(溝渠)、033(其他林地)、203(村莊)、013(旱地2.52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爲建設用地、水域、林地和一般耕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城區國土資源局於2012年12月6日對違法佔地人張書喜進行立案調查,對張書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繳納罰款。
王羣英:正在另建物流園,等建好就搬離
鄭州市國土局在情況說明提到A區、B區違法佔用耕地的建築物已拆除。然而泰浦集團網站介紹,泰浦物流園一期A區70多畝的省內操作平臺(鄭州集運中心)和省外專線倉庫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二期B區80多畝的大型停車場即將改造擴建爲集辦公、倉儲、信息、金融、停車、食宿等爲一體的現代化大型物流園區。
其網站上提到的A、B兩區共150畝用地,跟此前被責令退還的非法佔地有無關係?鄭州市國土資源局並未做出解釋。王羣英日前在電話中向表示,他們正在另外建物流園,等建好就搬離。
王羣英表示,2012年3月,由於泰浦物流原用地被拆遷,“政府”把其臨時安置在了目前的這塊地。“當時這塊地是荒溝,我跟這個村籤協議了,花了400多萬給村民補償。我給政府寫過承諾書,如果說有需要政府拆遷或有大項目,我們就無條件搬走。”王羣英並沒有說清楚,其口中的“政府”具體指哪兒。
“當時一下子讓我拆遷,如果不給我找個地方安置,企業就會倒下去,六七千員工就失業了。政府鑑於我這種情況,臨時給我安置了這個地方。”王羣英稱自己有苦衷。
疑問:泰浦物流其究竟佔用了多少農用地?
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在說明中稱,A區分別按佔用其他土地(果園、其他林地、村莊)面積每平方米10元處以罰款,按佔用耕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處以罰款。B區按佔用其他土地(溝渠、其他林地、村莊)面積每平方米10元處以罰款,按佔用一般耕地(旱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處以罰款。
而我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明確規定:園地、溝渠、旱地和其他林地都屬於農用地,村莊屬於建設用地。
管城區國土局對泰浦物流非法佔地做出的行政處罰,爲何將果園、其他林地、溝渠村莊都劃歸爲“其他土地”?爲何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放在一起出具總佔地數?所提及的非法佔用果園、其他林地、溝渠、旱地、一般耕地的面積各爲多少?泰浦物流究竟佔用了多少農用地?
上述問題,涉及到泰浦物流的非法佔地行爲應該受到行政處罰還是被追究刑事責任。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情況說明中未給出詳細信息,也未說明泰浦物流爲何仍未搬離違法佔用土地。記者曾致電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宣傳處詢問相關問題,工作人員稱具體細節需要問執法監察大隊。7月29日至8月1日,記者多次撥打執法監察大隊電話,多數均是無人接聽狀態,兩次接通,均被告知“隊長外出”。宣傳處電話則在鈴聲響到一半時轉爲忙音。
8月19日,記者再次撥打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宣傳處電話,無人接聽。執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則表示“隊長休假了,這個事情我們不清楚,得等隊長休假回來”。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指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向記者表示,非法佔用基本農用田5畝,一般農用田10畝以上就構成“數量較大”的犯罪標準。國土部門如果不查清泰浦物流佔用了多少農用地、具體類別是什麼,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就涉嫌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