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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10月1日起施行。
通過公示保障公平
國務院今年2月批准發佈《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爲認繳登記制度,同時取消企業年檢制度。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要堅持放管並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條例》的頒佈和實施,有利於通過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
企業政府均須公示
《條例》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信息,保障社會公衆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市場經營環境。
《條例》建立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公示制度。明確企業年度報告的報送期間、公示程序和公示載體,並把年度報告內容限定爲能夠直接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的基本信息,而對於企業資產總額等信息,由企業自主選擇是否公示。爲便於社會公衆及時瞭解企業情況,規定企業應當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條例》建立了政府部門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等信息。
將設經營異常名錄
《條例》建立了信用約束機制。設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此外,爲鼓勵企業重塑信用,還建立了信用修復制度。
爲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責任,《條例》建立了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的抽查制度、對企業公示的虛假信息的舉報制度,並設定法律責任。
五大亮點
1、20工作日公示
根據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
這些信息包括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對這些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2、定期公示年報
根據條例,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等。年度報告的內容還包括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信息。這一類信息是否向社會公示由企業決定。
條例明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3、隨機搖號抽查
爲了保證企業信息的真實、準確,條例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覈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4、“黑名單”制度
針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公示信息隱瞞弄虛作假等情形,條例規定,此類企業將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根據條例,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滿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5、違規者將受限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爲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針對政府部門的履職情況,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新華社電
專家解讀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行政法學專家楊建順認爲,《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是簡政放權的又一重大舉措,在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重大意義。
首先,條例實現了政府調控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協調統一。過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年檢,但個別管理部門借年檢之機,故意刁難企業,牟取不當利益。條例施行後,企業若不真實全面公示信息,既要面臨來自市場的壓力,也要面臨被舉報後相應的行政處罰。政府部門的大包大攬式管理少了,但企業的自身責任意識卻絲毫沒有減輕。
第二,有利於建立服務性政府。條例已經明確,除了企業自己報送並公示相關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企業的主管部門也應該及時將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企業狀況信息進行公示。這些信息對於公衆判斷一家企業的經營情況有着很重要的意義。政府相關部門如果不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的職責,要追究其責任。這就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的義務,同樣促進建立服務型政府。
第三,符合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大趨勢。當前,國家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目標,關於個人信用體系建設,近兩年來已有很多措施出臺。而這部條例則是對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細化。特別是企業年檢制度取消,並不意味着企業就可以脫離監管、逃避社會信用體系的約束,條例專門對於企業不積極進行信息公開,甚至隱瞞企業信息,提出了對應的限制和懲戒,更有利於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爲。例如,條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企業履行公示義務。
京華時報記者張劍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