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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一紙《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將帶薪年休假制度又推到了“風口浪尖”。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從市人力社保局瞭解到,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關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而要求賠償的鮮有單獨訴求,僅佔到勞動報酬類仲裁案中的5%弱。同時,就此舉報者也幾乎爲零。
在《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有關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筆墨不少。要求要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一是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二是要作爲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推動機關、企事業單位加快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同時,還明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負責,並在2015年6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此意見一出,是否意味着對於帶薪年假的不落實的檢查以及懲治力度會有所加強呢?對此,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一切須等待人力社保部出臺相應細則後、劃出大的“框架”之後,北京才能進行貫徹落實或者再行出臺地方標準。
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北京市對於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情況所依據的就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從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供的數據來看,單獨因帶薪年假事宜而提起仲裁的案件少之又少,即使有相關訴求也都是集納在勞動報酬類之中,“跟”在要求清欠拖欠工資、加班費等訴求之後。據統計,勞動報酬類案件佔到所有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半以上,而其中涉及帶薪年假的不足5%,基本上也集中於在離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而做出的追償。
同時,關於帶薪年假未落實的舉報幾乎爲零。
北京市勞動監察部門也表示,儘管尚未對帶薪年假是否落實進行過專項執法檢查,但用人單位能否保障職工正常的休假和休息確實一直是執法檢查中的一項內容。
調查
僅一半員工帶薪休假
來自人社部的一項調查顯示,目前帶薪休假落實率約爲50%,而落實帶薪休假比較好的主要集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外資企業,像一些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落實起來相對較差。
而在前程無憂進行的一項調查中也印證了上述結果,52%的受訪者沒有休或沒用完帶薪年假。同時,在休年假的自由度方面,民營企業相對於其他性質的企業,不能連休的比例較高,在所有參與調查的民企員工中,近29%的人不能連休年假,即使請下年假也只能一次休三天。
職工:舉報了之後還不等着砸飯碗
“別說休年假了,就連雙休日,我也得隨叫隨到!”在一家小型建材企業打工的趙啓明一提起帶薪年假,就滿腦門子官司。因爲經常週末時涉及到進貨出貨,趙啓明的週末都過得不消停。一提起休年假的話頭,老闆就說:“休什麼年假啊,趁着年輕好好幹活好好賺錢!”當問起他是否不休年假能拿到300%的工資,“從來沒有啊,都沒聽說過!”趙啓明瞪圓了眼睛。而北青報記者緊接着告訴他可以進行舉報投訴時,“還是算了吧!舉報了之後還不等着砸飯碗啊!爲那點錢不值當的。”趙啓明的思維代表了一大批職場人。
一方面,無假可休;而另一方面,在採訪中北青報記者也發現,在一些可以休年假的企業,仍有職工選擇不休假。手邊的幸福爲什麼不享呢?不是因爲太熱愛工作,而是因爲工作太多不敢休,而這種現象集中於一些中層管理者。“工作就在那兒,干與不幹都是你的。”某日企中層管理人員錢天對帶薪休假又愛又恨,據其講述如果休假,回來一看到桌上積攢的一堆工作,馬上剛充完電的頭就開始疼,“因爲你沒在現場,之後就得用2倍或3倍的時間來處理,所以我經常選擇不休假。”
企業:很多帶薪年假都有附加條件
在採訪中,北青報記者發現,企業對於年假的天數、如何休有着不同的規定。
不少企業會在年假申請規則中加入一些附加條件。比如有些公司會對年休假進行統一安排,春節時多放五天,8月放五天,剩下天數再行請假;有的限制次數,如“連續休假不得超過X天”等;還有的公司要求休假的員工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以便工作遇到問題時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對於應休未休的,多數是“自動作廢,沒有任何補償”,或者計入下一年也在限定的日期前使用。
一家事業單位的領導表示,每年寒暑假的時間讓他最爲頭疼,因爲職場的爸爸媽媽們都想在這一時間段請假“親子游”。但一個蘿蔔一個坑,誰走了都得亂一陣,“這一段就是這個休完那個休,工作也不是不能繼續,但工作質量很難保障了。”
而一家制造業公司的老總則表示,一線工人多,所以年休假基本是公司統一安排,以免影響生產。
專家說法
應加大罰責力度
前程無憂職場顧問王劍指出,帶薪休假不僅關乎旅遊,更關乎職工個人的勞動和休息權益。想讓帶薪休假落到實處,必然要動用勞動監察,而要動用勞動監察的力量,又勢必需要法律的支持。因此應儘快出臺落實帶薪休假的相關細則,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部門主動監督和追責力度,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賠償金,但具體標準語焉不詳。而儘管《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裏明確了應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但罰責力度還太小。是否可以加大力度,規定爲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五到十倍,從而讓違法成本加大;同時,應休未休的比例應設定上限,比如規定不得超過5%,以促使勞動者享受作息的權益。
提醒
一種情況未休年假可不給300%工資
對於未休完年假“按日工資3倍補償”的做法,不少HR持保留態度,認爲如果職工本人不申請休年假,單位也就沒必要再給予3倍補償。對此,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按照明示及排他原則,只有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方可不用給予3倍補償。除此之外,不論職工是否申請休年假,單位都須按日工資補償。”相關負責人明確。
內存
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
1995年1月1日自該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006年1月1日自該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76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2014年,四次強調落實帶薪休假。除上述意見之外,此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和7月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均提出“落實帶薪休假制度”;而1月,人力社保部新聞發言人李忠也曾明確表示,將推動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