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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往的五年時間裡,來自河北的劉志(化名)以利誘、哄騙等方式猥褻7名男童,最小的11歲,最大的13歲,直到有家長報案纔案發。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豐臺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劉志有期徒刑五年。
『你覺得你的行為是犯罪嗎?』面對法官的問話,35歲猥褻男童的被告人劉志搖了搖頭。他是一個家庭的頂梁柱,也是一個三歲男孩的父親。
『以後別人對你的孩子這麼做你會怎麼樣?』
『殺了他。』劉志說。
事發因傳銷被騙而喜歡上小孩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從2009年初起,被告人劉志在公園小樹林、池塘邊以及其暫住地等地點,先後對7名男童以手摸、嘴吸吮生殖器等方式進行猥褻。2013年12月20日,劉志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口頭傳喚到案。
站在法庭上的劉志十分沈默寡言,始終羞愧地低著頭。
劉志說,他做出這樣的行為是有原因的。2007年他初來北京時,就被朋友騙進傳銷組織。在被困在傳銷組織的一個月左右時間裡,他被迫吃發霉的飯菜,還得挨打,從此對成年人開始有戒備心理,因而喜歡上了小孩。
『我跟妻子的感情很好,但我控制不了自己想見到那些孩子。』劉志表示,他沒有朋友,除了家人,小男孩是他唯一的交際圈。『每個小男孩我都會給他一點錢,堵他的嘴,不讓他亂說,這樣他就能繼續滿足我的性欲望。』
庭上,劉志表示認罪。其辯護律師認為,劉志的行為屬於戀童癖,是一種心理疾病,且其犯罪行為並未對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
然而,法庭並沒有采納辯護律師的意見。合議庭認為,雖然被告人劉志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其長時間多次猥褻多名兒童,其中多人不滿12周歲,嚴重損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依法應從嚴懲處,鑒於其犯罪的情節和社會危害後果,對其不宜從輕處罰,故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劉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當天,劉志的親友都來到了法庭現場。當劉志被帶進法庭的時候,妻子張紅(化名)扭過頭不看他。對於丈夫的行為,她不願意提及,在她看來,那是無法啟齒的事情。
『孩子挺好的,你在裡面好好改造……』當審判長宣判後,張紅哽咽著說出這句話,掩面而泣。
站在張紅面前的劉志,低著頭僅僅盯住那雙套住自己的手銬,眼淚在眼眶裡打轉,卻不敢抬頭看家人一眼。
庭後法庭邀請專家為被告人做心理輔導
鑒於劉志的表現和社會危害後果,為了從根源上對他這種扭曲的心理疾病進行治療,避免更多的兒童受到傷害,在庭審過後,北京豐臺法院專門邀請了心理專家蔡晨瑞對劉志進行心理疏導。
蔡晨瑞表示:一般來說,性心理問題的出現都跟青春期接觸到的性方面的知識有關。成年後遇到一些重大的挫折和創傷時就會出問題。小時候埋下的種子這時候就發芽了。每個人都有某種病的潛質。真正刺激他的原因是什麼還不知曉。
蔡晨瑞分析道,劉志是一種戀童癖的性心理,擁有這個心理的人在公眾面前是比較自卑、敏感和害羞的。這是一種心理問題,但是一旦轉換成行為就觸犯了法律。
法官提示:男孩防性侵不容忽視
主審法官李倩說:『我每年都接觸十來起猥褻兒童的案件,受害人一般以女孩為主,但男孩受到這方面侵害的情形也是不容忽視的,就比如劉志這個案子,這些孩子被性侵了這麼多年纔案發,一方面是這些男孩的防范意識差,另外家長在這方面的教育也缺失。』
為此,豐臺法院給受害人家屬發送了一封《致家長的信》,信中提醒廣大的家長:
一、平時加強對孩子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包括教育孩子認識自己的身體,對於隱私的部位,不能讓他人觸碰;如果遇到類似猥褻的情形,應該及時求救或者事後告訴家長,不能因為害怕或者害羞而一再隱忍;對於陌生人要有防范意識,不能隨便接受他人的小恩小惠。
二、承擔起對孩子的監護職責。不要使年齡較小的孩子獨自留守家中或單獨外出,減少孩子單獨接觸他人的機會,不要隨意將無辨識能力的孩子托付給他人,避免其因脫離監護人保護而被侵犯。
三、平時多關注孩子的行為和心理,發現異常要及時溝通,一旦發現被猥褻的情形,及時報案,不要因為怕名譽受損等因素而縱容被人侵害,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是有保密規定的。同時要做好孩子的心理疏導,不要責備,不要給孩子過多的心理負擔。
此前,北京豐臺法院還在涉及孩子撫養、探望糾紛的案件中向涉案的家長送達了《致孩子父母的一封信》,信中勸解父母雙方多從孩子的角度出發,不要將大人之間的斗爭延續到孩子身上,不要打著『為孩子好』的旗號而開展自我利益的爭奪。通過這種形式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調整心態,促進矛盾的化解,進一步減輕父母訴訟對未成年人的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