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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近日,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上下班途中”的四種情形應算工傷,“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成爲關鍵。而其中,一條專家對“下班途中到菜市場買菜,而且是順路,也應該算作工傷”的解讀,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那麼,其中“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究竟如何界定?相關內容又應如何進一步解讀?本期《第一關注》,記者帶您瞭解與百姓關係密切的這一新規。
近年來,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而由於缺少細化的司法解釋,“上下班途中”何種情況算工傷,各地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歷史上 曾同案不同判
記者瞭解到這樣一則,相關的案例。原告何培祥系原江蘇省徐州市新沂市北溝鎮石澗小學教師。2006年12月22日上午,何培祥被石澗小學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學聽課,中午在新沂市區就餐。因無直達公交車,何培祥採取騎摩托車、坐公交車、步行相結合的方式往返。
當日15時40分許,石澗小學邢漢民、何繼強、周恩宇等開車經過石澗村大陳莊水泥路時,發現何培祥騎摩托車摔倒在距離石澗小學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
此後,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職工工傷認定》,認定何培祥所受機動車事故傷害雖發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不屬於上下班途中,不認定爲工傷。何培祥訴至法院。
經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何培祥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後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爲合理時間。故判決撤銷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
同樣的案件出現不同結果的裁判。而如今,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後,相關細則將得到進一步明確。
合理性 成爲認定關鍵
對於社會非常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此次《規定》首次予以具體明確,其中最關鍵的是“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對於合理時間,據相關專家的進一步解釋,記者瞭解到,“什麼是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但原則是,應當具有正當性。”
也就是說,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等交通高峯過了之後再回家,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
對於“合理路線”的範圍,也是這次熱討的話題,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也應該包括在合理路線內。
不過,雖然對如何“認定”合理此次規定做了細則,但是,能否認定爲工傷,還應注意到其他因素。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其他規定,必須同時具備這樣四個要素:一、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係;二、發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三、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四、傷害是由於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
可見,下班途中買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而已,能否認定爲工傷還要看是否同時滿足另外三個要素。假如其他三個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買菜還是不可能算工傷的,值得市民們注意。
新聞短評:爲了釐清日趨複雜化的勞資關係,最大限度地避免工傷事故後的“扯皮”與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做的相關細化規定,着實引人注目的。這對於公衆來說,尤其是成千上萬的上班族而言,是一大利好消息。也爲各個單位與個人提供了權威的參照標準與依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導向意義。(記者張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