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隻斷了線的風箏先是掛在了汽車上,而後在汽車行駛過程中又帶倒了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騎車人倒地受傷。近日,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傷者各項損失7800餘元。
案件事實
2013年6月的一天,男子苗某駕駛汽車沿紅橋區密雲路快速路輔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一座橋的輔路時,其車右上角掛住一隻斷線風箏。此時,婦女郭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此處,風箏線與郭某的身體發生了接觸,將郭某和電動自行車一起掛倒,造成郭某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苗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一直門診治療,並先後到多家醫院複查,自行支付醫療費共計6800餘元。
由於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郭某將苗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庭判令苗某賠償其醫療費和交通費8600餘元。由於車輛有交強險,郭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其餘部分由苗某承擔責任。被告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辯稱,苗某名下的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強險,而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被告苗某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
法官說法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爲,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首先,關於賠償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次事故屬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應適用上述條款的第二項歸責原則。本案中,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苗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所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該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醫療費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被告苗某承擔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