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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因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竟然用車輛頂起對方,開車就走。近日,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某,男,31歲,某公司職員,住本市河東區。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張某與被害人劉某在本市河東區富民路與快速路交口附近發生行車糾紛,劉某攔住張某駕駛的汽車,欲解決糾紛。張某開車將劉某頂在其駕駛的轎車前機蓋上繼續行駛,並將上前攔截的交警撞倒。當車行至海津大橋橋下附近時,劉某被張某駕駛的汽車甩下,造成頭部受傷。經鑒定,劉某硬膜下血腫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顱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頭皮血腫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案發後,被害人家屬及被告人均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很快將張某抓獲歸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本案附帶民事部分雙方已和解解決,由被告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6000元,被害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並表示諒解。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