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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本報曾報道的『原「錦繡江南」被訴侵權』一案經兩審法院審理終審結案,被告天津芙蓉渝湘江南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錦繡江南』服務標識及『錦繡江南』字號,並賠償原告煙臺百納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煙臺百納公司成立於2003年9月19日,2004年11月,百納公司依法受讓取得『錦繡江南』注冊商標。經續展,商標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13日。被告芙蓉渝湘江南公司(原名為芙蓉錦繡江南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18日,在經營中,被告使用了『圖形+錦繡江南(文字)』作為門頭招牌,並在店內的菜單、餐具包裝袋、餐巾紙盒及企業內刊上使用了『圖形+錦繡江南(文字及拼音)』作為服務標識。同時,被告與另一家公司共同使用jxjnjd.cn域名進行企業宣傳,其中網頁使用了『圖形+錦繡江南(文字或文字及拼音)』作為標識。百納公司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遂提起訴訟。
市二中院經一審審理認為,原告依法受讓取得『錦繡江南』注冊商標,該商標經續展現在有效期內,其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保護。被告芙蓉渝湘江南公司從事餐飲經營活動,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相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店面招牌、店內菜單、餐巾盒、餐具包裝袋以及企業內刊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屬於商標法禁止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還在本公司開辦的網站上使用錦繡江南標識進行宣傳,亦屬於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的主張,考慮原、被告經營區域並未發生重合,被告訴訟前已經主動變更企業服務標識及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錦繡江南』相關標識的情形,不再支持原告該項訴請。關於侵權賠償數額問題。綜合考慮原、被告商標標識使用的范圍,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程度,被告經營門店的規模、菜品價格、經營時間等因素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在我國《商標法》確定的法定賠償限額范圍內,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天津芙蓉渝湘江南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開辦的餐廳經營用品上及jxjnjd.cn網站上使用『錦繡江南』注冊商標的『錦繡江南』服務標識,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錦繡江南』字號,並賠償原告煙臺百納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萬元。
一審宣判後,百納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