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家餐廳意外發生火災後,與其在同一棟別墅內經營的另一家餐廳以火災造成其食材受損、顧客逃單為由將鄰居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日前,河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火災面積雖未涉及到原告經營場所,但造成了就餐顧客恐慌等間接影響,為此一審判決被告餐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
本市某餐飲公司河北店(下稱餐飲店)與某餐廳在同一棟連體別墅內經營。2012年10月4日17時50分,某餐廳因廚房工作人員操作不當致油鍋起火引發火災,經消防人員撲救,18時40分大火基本被撲滅。據餐飲店稱,火災發生後,在其店內已經用餐的顧客或剛上菜的顧客均沒有付款結賬便急忙外逃。此外,消防人員救火時封閉了現場,斷電、斷氣,致使其當天無法營業,而且停電還使其制冷設備停機,當天制作的半成品、不易儲存的成品和原料均不能繼續使用。許多不明真相的顧客認為是其店內著火,以致接下來的幾天該店業務量急劇下滑,給公司營業額和聲譽造成巨大影響。經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該餐飲店訴至法院,要求起火餐廳老板方某賠償其經濟損失6.8萬餘元,並就給其聲譽和名譽造成的影響賠禮道歉。
法庭上,被告方某辯稱,他經營的餐廳確實發生了火災,但並不嚴重,只造成本店部分木制樓梯及廚房燒毀,並未給相鄰餐廳造成影響,對於原告提出的食材受損及顧客逃單問題不予認可。同時,方某提出,其曾投保公眾責任險,所以請求追加相關保險公司作為被告。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事發時被告所經營的餐廳發生火災時正處於『十一』黃金周,且恰好在晚餐時間,火災面積雖未涉及到原告經營場所,但火災現場需要斷電、斷氣,而這必然會導致與餐廳在同一連體別墅內經營的原告無法正常營業,並且火災會給原告餐飲店內就餐的顧客造成恐慌,從而間接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火災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的主張,並無不當,依法予以支持,具體金額以1.5萬元為宜。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對其聲譽和名譽帶來影響進行賠禮道歉的請求,因發生火災屬意外事件,並非被告故意所為,因此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對被告所提即使原告的損失與其有因果關系,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抗辯主張,因保險合同中已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被告可待賠償實際發生後與保險公司另行解決。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