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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稱,江西省交通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許潤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昨日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許潤龍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4年,許潤龍在擔任江西省交通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招標等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10年間先後130餘次非法收受17人錢財摺合人民幣共計1799萬餘元(其中80萬元屬於索賄)。
許潤龍將收受的絕大部分錢物交給其妻子,用於購買房產和貴重物品、兒子出國留學以及家庭日常消費等,其餘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存入銀行。至一審宣判,許潤龍的受賄款尚有447萬餘元未能退繳。
法院另外查明,許潤龍在分管吉蓮高速公路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讓借用資質的人違規通過資格預審,進而中標;在商討針對某標段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置方案時,又應他人請求,再次濫用職權,兩度影響全面返工的處置方案,導致國家投資的吉蓮高速工程質量存在重大缺陷。
宣判後,被告人許潤龍認爲一審量刑過重,當即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