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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養生館進行艾灸體驗後,一顧客出現了腿部起泡疼痛的癥狀,經自行處理後,癥狀更加嚴重,只得到醫院治療。事後,該顧客一紙訴狀將養生館老板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萬餘元。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擔責八成,賠償原告醫療費7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25歲的本市女青年姚某稱,去年8月,她到河北區一家養生館進行艾灸體驗,其間,她的兩小腿內側多次感覺疼痛,在進行告知後,美容師適當調整了器材的溫度並告訴姚某疼痛屬於正常反應。姚某遂強忍著疼痛直到艾灸結束。此後,姚某仍覺有痛感,美容師便給她涂抹了一些蘆薈膠,並稱如果起泡可將泡挑破。到家後,姚某照此方法做了,第二天覺得傷口不僅沒有變輕,反而更疼,於是又給美容院打電話,對方解釋說是正常現象。疼痛持續5天後,姚某開始出現走路痛的現象,只好到醫院就診,後經手術治療纔有好轉。隨後,姚某一紙訴狀將養生館老板方某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腿部康復治療費共計4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方某辯稱,原告做完艾灸回家後感覺腿部不適起泡,便給美容院打電話,當時工作人員告知如果泡不大,可以不用處理,如果泡大了要到店處理,而且要保證泡不能被感染。後來原告去醫院自行治療並未與美容院溝通。方某認為是原告在治療上存在失誤纔造成病情惡化,所以只同意支付部分治療費。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超出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在給原告進行艾灸體驗過程中,造成原告腿部燙傷,故對原告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艾灸體驗後,發現腿部不適起泡,自行處理,在燙傷創口嚴重後纔到醫院治療。顯然,原告對損害結果的擴大應負有一定責任,故原告應自行承擔20%責任,被告承擔80%責任。關於原告主張的腿部康復治療費,因該費用尚未發生,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