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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知名糕點企業五福西點公司日前以其企業名稱受到侵犯為由,將一在牌匾及包裝上擅自使用『五福西點』字樣的西餅屋老板告上法庭。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系攀附原告商業信譽的仿冒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西餅屋門店中使用原告『五福西點』的企業名稱,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萬元。
本市五福西點公司訴稱,其公司系合法注冊從事食品零售的企業,在天津食品零售領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楊某同是食品零售經營者,未經其公司許可擅自使用『五福西點』字號,在門店牌匾、包裝盒、包裝袋上均有『五福西點』和『五福』等漢字字樣,誤導消費者以為楊某銷售的是五福西點公司商品,給該公司造成損失。為此,五福西點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楊某停止使用其公司字號『五福西點』,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及律師費等維權合理支出9300餘元。
法庭上,被告楊某辯稱,第一,其在店鋪上使用的『五福西點』字樣,系案外人陳某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五福西點》,其經過了陳某授權,不構成侵權。第二,其不存在主觀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原告未能證明被告行為對其造成了損害。第四,按照法律規定,『五福西點』不是原告的字號,『五福』纔是原告的字號。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主張,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自2006年成立至今一直使用『五福西點』這一簡稱代替其正式名稱對外經營。『五福西點』經過原告的使用,在本市區域內為相關公眾所認可,具有相應的市場知名度。因此,可以認定『五福西點』是原告的企業名稱,應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保護。原告公司於2006年7月注冊成立,而被告經營的西餅屋成立於2013年12月,其成立時間晚於原告。被告雖主張其使用的『五福西點』字樣經過了著作權人授權,但從本質上看,被告在其門店牌匾、玻璃店門等處是將『五福西點』四個漢字作為其營業標識使用。被告作為在後使用人,其目的顯系攀附原告商業信譽的『搭便車』的仿冒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被告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五福西點』企業名稱。由於原告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侵權獲利均難以確定,綜合考慮原告企業名稱的知名度、被告侵權的時間、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於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和購買食品的費用,根據相關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則,酌情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