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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曾連續報道的『55萬條垃圾短信』一案,近日由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均因犯有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針對公、辯雙方的意見,法院認為,本案現有移動公司出具的證明、無線電監測站出具的檢測報告、電子檢測數據、實驗報告以及證人證言、被告人的口供均相互印證、形成鎖鏈,能夠證實被告人張某、李某某使用的設備具備偽基站的功能。該偽基站截獲手機用戶唯一身份信息的IMSI,向偽基站所在位置一定范圍內的移動公司不特定手機用戶發送廣告短信,具有強制性、阻斷性的特點,且該設備電腦中存儲的數據明確顯示了發送廣告短信的數據,該數量與通信中斷的移動手機用戶數量兩者之間形成必然的關聯性,應予以認定。二被告人發送的廣告短信數量雖然已超過定罪的數量標准,但二被告人發送的廣告短信在實際中存在未能接到的個別現象,可作為量刑酌情從輕的情節予以考慮。
關於本案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區分主從犯的問題,經查,被告人張某首先產生犯意,且偽基站設備的購買、使用方法的傳授、發送地點、發送人員的選定均是張某具體實施,且受益者為張某個人經營的公司,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處於決策、指揮的地位,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張某公司的員工,受僱用並在張某的指使下具體實施犯罪行為,是從犯。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某明知其不具有設置、使用無線電信網的資質,在本市繁華地區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乾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後果,破壞了正常的公用電信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張某系主犯,李某某系從犯,依法應對李某某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