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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子竊得一輛汽車後駕車上路,因為違法駕駛被民警抓獲。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
王某某,男,27歲,無業,家住黑龍江,曾在2007年、2010年、2013年多次因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和接受行政處罰,但依然不知悔改。今年1月的一天凌晨,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和平區津灣廣場一銀行附近,竊得夏利汽車一輛自用。
今年5月27日,王某某駕駛被盜車輛時交通違章,於本市河東區十一經路與八緯路交口被公安機關攔截,經查詢該車系被盜車輛,遂被抓獲歸案。另查,今年4月1日12時,王某某在本市河東區津塘路一商茶城附近,以使用T形錐撬鎖為手段,竊得李某停放在此的富士達牌銀色電動車一輛並予以變賣,贓款用於個人消費,經鑒定,該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000元。鑒於被告人王某某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能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其在被抓獲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於坦白的規定,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上述量刑情節後,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並依法追繳涉案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