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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完善對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的審批管理,市教委昨日下發《天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設置標准》。標准要求,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培訓機構)建校時舉辦者應當提供不少於50萬元的開辦資金,校捨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
據悉,《標准》所稱民辦培訓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培訓機構。為保證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後的辦學經費,建校時舉辦者應當提供不少於50萬元的開辦資金,注明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驗資的有效證明文件。
民辦培訓機構應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捨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房屋產權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於4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民辦培訓機構按其辦學地址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管理。民辦培訓機構的校長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管理水平,年齡不超過70周歲。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與其辦學層次、開設專業相適應的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其中專職(任)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教師與學生的比例不得低於1:20。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以培訓中心、培訓學校或進修、專修學校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