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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七旬老太在商場試鞋時,坐着的凳子突然斷裂,造成老人腰椎等處骨折。日前,本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商場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5萬餘元。
事發當日,70歲的夏奶奶到位於南開區東馬路的一家大型商場購物。來到北京某公司經營的“好人緣”品牌商戶時,老人看上了一雙鞋,於是拿過來試穿。可正當她坐在凳子上試鞋時,讓她怎麼也想不到的事發生了。這時,凳子突然斷裂,老人猝不及防,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她經醫院診斷爲“腰椎外傷”花去治療費近5000元。很快,夏奶奶又到一家專科醫院做了檢查,最終被確診爲“腰椎體壓縮骨折,腰橫突骨折”等。這次檢查治療共產生醫療費近5萬元。
由於賠償問題未能解決,夏奶奶將商場和其上級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她的代理人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近10萬元。被告商場及其上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所述受傷經過屬實。不過,“好人緣”商戶是租賃的櫃檯。原告受傷的後續事宜,一直由該商戶處理,因此應追加該商戶作爲共同被告。針對原告摔傷產生的損失,商場方面認爲,僅因凳子斷裂摔傷不會必然導致目前的嚴重後果,原告年事已高,可能患有腰部疾病等,誘發了目前的嚴重後果。因此商場僅有部分責任,不同意承擔原告的全部費用。
案件審理期間,原告提出傷殘等級鑑定申請,被告提出對原告致傷原因進行因果關係鑑定。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所進行了上述鑑定。鑑定結論爲,夏某的脊柱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腰椎體壓縮骨折,腰橫突骨折與外力作用、外傷爲直接因果關係。經質證,雙方對上述鑑定結論均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爲,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受傷前正以坐姿試鞋,無法預見凳子會突然斷裂,故原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但被告未對商場內的設施盡到維護管理職責,以保證顧客的安全,其行爲存在過錯,且司法鑑定結論已經確認原告腰部的傷情與外傷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故被告應對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鑑於商場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而其上級公司應全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