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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騎電動三輪車送水途中車輛出了故障,送水者遂搬來『救兵』騎車拖帶其故障車,不想,『救兵』意外肇事,將一路人腿部撞致骨折。事發後,因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傷者將送水者、肇事者及水站業主一並告上法庭。日前北辰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肇事者與送水者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費共計7.8萬餘元。
男青年范某承包了一家水站的桶裝水運輸業務。2013年8月16日10時30分,范某騎著載有12桶桶裝水和若乾棉紗的電動三輪車送水,途中三輪車發生故障。范某隨即聯系家住北辰區的中年男子方某,方某到場後用白色尼龍繩將其電動三輪車與范某的車連接,後騎車拖帶牽引范某的故障車。其間,在方某沿蒼園小學西側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城建後道口右轉彎過程中,遇路政施工人員蘭某坐在路口東南角便道上休息,結果將蘭某腿部撞傷。經診斷,蘭某傷情為右股骨乾開放粉碎骨折;右小腿腓腸肌間多發血栓;右踝搓擦傷。後經交管部門認定,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范某、蘭某不負事故責任。事發後,傷者蘭某將方某、范某、水站業主付某全部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後查明,被告方某的電動三輪車未登記。故障車的所有人被告范某與水站業主被告付某系承包關系,且雙方約定出現交通事故由范某承擔。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方某騎行非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五)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認定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三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分擔問題,法院認為,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方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被告范某讓明知沒有拖運資格的方某為其牽引故障車輛,過程中發生侵權行為,二人的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均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故范某應與方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付某作為涉案水站的實際業主,其與范某系承包關系,並非僱傭關系,對此雙方均無異議,故被告付某對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害無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