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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女主任侵佔單位備用金,用於購買名錶和補品。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婦女郭某,現年34歲,大學本科文化,本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員工。法院經審理查明,郭某於2004年9月至2013年3月任該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副主任,負責主持公司辦公室的全面工作,包括經手領取和使用公司備用金等。截至案發前,郭某共支取公司備用金44萬餘元,歸還公司28萬餘元。後經公司催要,其又歸還1萬餘元,並向公司寫了還款計劃書,但到期仍欠公司15萬元未歸還。公安機關接舉報將郭某抓獲歸案。法院查明,案發後,涉案款項15萬元已由郭某家屬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法院認爲,被告人郭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