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公司經理指使財務人員辦理了一張內存7萬元的銀行卡,作為『辛苦費』供自己使用。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經理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8個月。
2012年1月間,河北省中年男子孫某利用其在某建設總公司天津分公司擔任經理的職務便利,以『辛苦費、走訪費』為由,指使該公司財務人員楊某為其辦理內有人民幣7萬元的銀行卡一張。後孫某分多次取出卡內的7萬元,全部供個人使用。2013年11月19日,公安機關在調查其所在公司其他人員涉嫌職務侵佔時發現孫某的上述犯罪事實,遂於當月25日將孫某抓獲歸案。
關於被告人孫某的身份認定問題,法院查明,上述某建設總公司於2010年12月改制變更為有限公司,企業性質為國有股份佔10%的有限責任公司。孫某所在的天津分公司系該公司不具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改制後,天津分公司的乾部未重新任命。2013年9月,公司重新聘請孫某為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案發後,被告人孫某家屬自願退賠天津分公司7萬元。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為私利侵佔國有參股公司財產,但其不是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的國家工作人員,其主體資格不具有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職務侵佔罪。鑒於孫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其家屬自願退賠其所侵吞的公司財產,法院遂對其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