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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衛生計生委日前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並向社會徵求意見。送審稿強調,社會撫養費徵收要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送審稿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徵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行爲無效。
送審稿要求,社會撫養費徵收必須以事實爲依據,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依據。
送審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不得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務。
送審稿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送審稿要求,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送審稿還明確,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作爲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