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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規范本市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管理,本市近日出臺《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即日起施行。據介紹,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其中基本熱價按照不超過面積熱價30%制定。
根據辦法,供熱計量價格由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分構成。用戶熱費為基本熱費和計量熱費之和。具體計算公式為:基本熱費=基本熱價×計費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用熱量。
據介紹,用熱戶應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現行面積熱價一次性預交采暖費。逾期未交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供熱結束後,供熱單位應於30日內將熱量表讀數及所用熱量通知用熱戶。用熱戶應從每年度6月1日開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熱單位開具的收費票據原件和用熱戶用熱量確認單辦理采暖費結算,實行多退少補。
新建居住建築入住後的第一個采暖期進行計量抄表試驗,按照現行面積熱價收取采暖費;第二個采暖期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用熱戶可申請第一個采暖期按供熱計量收費。已部分入住並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居住建築,其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照供熱計量交納采暖費。辦理暫停或恢復用熱的用熱戶,應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交納熱能補償費。熱量表因用熱戶人為損壞的,供熱計量收費按面積熱費的120%進行結算,並由用熱戶對熱量表進行賠償。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的用熱戶室內溫度無法達到本市規定標准的,視為供熱不合格,供熱單位按本市相關規定退還采暖費。因供熱單位原因未按本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供熱單位應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按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采暖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