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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騎車行進中突遇一大型犬,以致倒地受傷。事發後,雖然交管部門介入處理,卻無法確認事故形成原因。傷者為討說法,將養犬人告上法庭。日前,河北區法院審理後查明,原告並未違章行駛,被告無證養犬且未牽領,存在過錯,據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共計2300餘元。
2013年1月10日7時15分,市民方某騎著電動自行車沿河北區小紅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建昌橋口附近時,一只大型寵物狗在無人牽領的情況下由小紅星路西側便道由西向東橫過馬路,因躲閃不及,方某電動車前部與寵物狗身體接觸,隨即倒地受傷。事發後,方某傷情經醫院診斷為:上下脣黏膜裂傷、鼻外傷——鼻骨骨折。該起事故經交管部門介入,得出了無法確認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結論。但方某及傷人寵物狗的主人均確認,方某在事故發生時不存在違章違規行駛的行為。此後,無故遭遇『飛來橫禍』的方某為討個說法訴至法院,要求『肇事犬』的主人杜某賠償其醫療費、經營門臉租金、僱工費及誤工費共計1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杜某辯稱,事故發生時是方某撞到了狗,而不是狗撞到了方某,所以不同意賠償。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寵物狗並未依法辦理養犬證,屬於違法飼養,且事故發生時,杜某並沒有使用牽領繩對該狗進行牽領。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在該起事故中不存在過錯。被告在沒有辦理養犬證的情況下非法飼養寵物犬,且在事故發生時並未對狗進行牽領,作為動物飼養人,被告存在過錯,應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償。原告醫療費票據共計1368元,依法確認;確認原告誤工期14天,誤工費964元。關於原告主張的經營門臉租金及僱工費,因其未能舉證證明其確因本起事故導致上述損失,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上述兩項訴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