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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網訊(渤海早報記者馮琳通訊員李合)記者從昨天上午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經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市內六區的運輸合同糾紛、保險糾紛的民事一審案件。該新規施行後,這兩類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約定由市內六區法院管轄的,不予支持。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天津市和平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發生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自2015年6月21日起同時受理天津市河西區、河東區發生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不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合併審理的保險糾紛案件)。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訴案件。相關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按照現有規定執行。當事人協議選擇由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依法審查確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及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需要指定執行的,可以指定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執行。
在上述日期前相關法院未審結的該兩類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審查、再審審理仍繼續審理。在上述日期後的上訴案件、申請再審案件、再審案件、申訴案件,由原管轄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