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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出租房屋的綜合管理,消除出租房屋安全隱患,創建和諧美好的生活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國土房管局等九部門擬定的《關於加強我市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於近日正式下發,首次明確本市住房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租住面積最低標准。
設計為臥室的房間
不得分割出租
《意見》指出,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應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出租房屋存在有圖示五種情形之一的,應加強綜合治理。
人人可向
所在地街道舉報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通過公布舉報電話的形式,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通過公布的舉報電話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出租人(轉租人)違反本市最小出租單位、最低租住面積標准以及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規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對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時房等名義招攬住宿、收取費用變相開辦旅館經營的;對抗拒執法的;對違反國家規定,制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
對違反規定在出租房屋(第五立面)上以及在陽臺、露臺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設置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對不按規定繳納稅收的,由地稅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查處。
對利用出租房屋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管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查處。
租賃房屋當事人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據悉,本市將成立由綜治、公安、民政、司法、房管、衛生計生、市場和質量監管、地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參加的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推動組,組織、協調和推動全市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房屋管理納入社區綜合管理范圍,建立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搭建出租房屋綜合管理平臺。
五種情形
加強綜合治理
1.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搭建若乾小間出租;
2.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居住;
3.出租房間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低於5平方米;
4.利用出租房屋以日租房、小時房等名義招攬住宿,變相開辦旅館的;
5.將違法建築出租的。
出租房屋相關主體責任明確
《意見》還明確了出租房屋相關主體責任。
出租人責任
出租人應對出租房屋的安全負責,對出租的房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出租人應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員辦理居住登記。
出租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繳納出租房屋稅費。
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發現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和擅自將原規劃設計的房間分割搭建成若乾小間轉租的,應當及時制止並要求恢復原狀。
承租人責任
承租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出租房屋管理相關規定以及租住物業的管理規約,維護租住物業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承租人為企事業單位的,將承租房屋用於員工居住,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租住人員行為,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確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轉租責任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承租人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可將承租房屋轉租,但應履行出租人義務,承擔出租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轉租人不予配合的,出租人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直管公產房屋轉租應符合《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房產中介責任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房地產租賃經紀業務,不得為違反規定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經紀機構,應將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信息及時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違反規定提供經紀服務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查處,並與市場和質量監管、地稅等相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