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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夫婦為購買電動車向朋友借款8000元。由於雙方是熟人,都沒有重視證據的保留,以至於事後雙方為欠款是否償還及是否有擔保人等問題反目,隨即對簿公堂。日前,河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夫婦對其主張的已還清借款有舉證責任,因二人無法證明,故判決夫婦二人償還原告8000元。
市民袁某訴稱,2012年6月至7月間,他的朋友范某與邱某夫婦為購買電動車分兩次向他借款人民幣8000元,並承諾借款後次月起每月返還2000元。三人的朋友董某口頭承諾若范某夫婦還不上借款則由董某清償,董某還代為書寫了借據。此後,范某夫婦未能按約還款,袁某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訴訟。
針對原告袁某的還款訴求,被告邱某辯稱,原告確實借給她和范某8000元,是分兩筆借的,但這些錢已經清償完畢。被告董某則稱,因為袁某不識字,所以在借錢時請董某幫忙打欠條,但董某並沒有簽字擔保。並且,范某夫婦在2013年4月已經將這筆借款還清了。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因原告提供的『借條』上沒有三被告的簽名和日期,形式上存在瑕疵,故法院不予認定。但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可以認定被告范某、邱某曾分兩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元的事實存在。現原、被告對兩次借款是否得到清償發生爭議。被告范某、邱某陳述借款已經清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5條的規定,二被告對此應負有舉證責任。現被告邱某提出被告董某在場可以證實借款已清償,但鑒於董某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故對其陳述不予采信。因此,對於被告邱某的抗辯意見無法支持。依據被告邱某的陳述以及被告范某與邱某在戶口登記上記載系夫妻關系,可以證明范、邱二人共同向原告借款,故二人對該筆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於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董某是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因此,對原告要求董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