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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了已於11月19日在全市法院施行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由於過去審理保理合同案件的法律依據存在明顯欠缺,該紀要的施行對本市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保理又稱保付代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爲前提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據市高院新聞發言人郝樹龍介紹,近年來隨着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漸成爲主要結算方式,供貨商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和融資需求推動了國內貿易中保理業務的產生和發展。天津市作爲商務部確定的第一批商業保理試點城市,保理業務得到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各類保理糾紛不斷出現,訴訟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由於保理合同屬於無名合同,有關保理問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明顯欠缺,審判實踐中存在許多亟待研究和解決的難題,例如案由、管轄和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問題,保理法律關係認定問題,保理合同效力問題,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的衝突問題等。
紀要規定,構成保理法律關係,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保理商必須是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業保理公司。二、保理法律關係應當以債權轉讓爲前提。三、保理商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保理合同。四、保理商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關於法律適用問題,紀要規定,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應以保理合同的約定作爲確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除合同約定的內容之外,應依《合同法》第124條無名合同的相關規定,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已經做出生效裁判的保理合同糾紛案件不再適用本紀要。本紀要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