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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新修訂的《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2號令)將於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這次新頒佈的《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和舊的《辦法》相比有哪些顯著改變呢?爲此,記者採訪了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有關負責同志。
據介紹,新的《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等各環節提出了更爲嚴格的管理措施。對於提倡安全、文明、有度燃放,對於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有效淨化社會空氣環境都將產生積極作用。
變化一:是在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同時,突出了社會各方面對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的社會責任,如《辦法》第五條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政府部門、機關、團體等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參與,必將有助於在本市形成一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社會氛圍。
變化二:《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對煙花爆竹的零售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除對零售點的設置佈局、安全條件等提出具體要求外,還明確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除春節期間設置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點外,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爲農曆臘月二十三至農曆正月初五。這款規定對零售企業的限制進一步加強,對從源頭控制煙花爆竹的燃放起到了積極作用。
變化三:是對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做出了相關規定。《辦法》對“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在建築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等平時常見的不文明燃放行爲做出了明確禁止,並特別提出“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陪同看護”。違者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將被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還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變化四:《辦法》中最顯著的變化是對燃放時間做出了嚴格規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除第十七條規定的區域外,爲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除春節期間和經批准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爲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時至22時,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2時。同時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嫁娶事物應當移風易俗,使用電子炮等煙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今後,在外環線以內地區除春節及重大慶典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需特別提醒廣大羣衆的是,婚喪嫁娶、開業慶典等事物也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者也將按照《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受到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還將受到治安處罰。
變化五:明確了賓館、酒店、婚慶殯儀服務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本市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婚慶殯儀服務中不得有指定顧客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賓館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予以勸阻。”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對酒店、賓館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該負責同志表示,公安機關特別是治安部門會進一步加大對《辦法》的宣傳貫徹力度,各級治安部門要進工廠、進學校、進社區,廣泛宣傳《辦法》,教育廣大羣衆自覺守法,做到家喻戶曉。同時對酒店、賓館,婚慶、殯儀服務單位,煙花爆竹從業單位等重點部門要逐戶開展工作,簽訂責任書,把工作落在實處。特別是在節假日、聖誕節、元旦等易形成集中燃放的重點時段,要加大對賓館飯店門前、人員密集區、易燃易爆單位等重點部位的巡查力度,積極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爲的發生,對不聽勸阻的,要嚴格依照《辦法》給予處罰。同時結合市局開展的“解矛盾,破小案,防事故,保民安”專項行動,認真搞好煙花爆竹的清理整治,進一步加大對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打擊力度,全力收繳非法煙花爆竹,確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絕對安全。(通訊員公軒 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