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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新修訂的《天津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施行。這次新頒佈的《辦法》和“舊版本”相比有哪些顯著改變?爲此,記者採訪了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同志。
變化1
嚴格規定零售地點時間
《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對煙花爆竹的零售做出嚴格規定,除對零售點的設置佈局、安全條件等提出具體要求外,還明確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除春節期間設置煙花爆竹臨時零售點外,其他時間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爲農曆臘月二十三至農曆正月初五。
變化2
建築物上禁止懸掛燃放
《辦法》對“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在建築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等常見的不文明燃放行爲做出了明確禁止,並特別提出“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陪同看護”,違者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將被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還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變化3
嚴格規定燃放時間區域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除第十七條規定的區域外,爲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除春節期間和經批准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爲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2時。”同時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嫁娶應當移風易俗,使用電子炮等煙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今後,在外環線以內地區除春節及重大慶典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需特別提醒廣大羣衆的是,婚喪嫁娶、開業慶典等也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者也將按《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受到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還將受到治安處罰。
變化4
酒店把“禁放”寫進合同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本市從事婚慶、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婚慶殯儀服務中不得有指定顧客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賓館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予以勸阻。”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對酒店、賓館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