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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位於湖南省邵陽市境內滬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處,東西走向,雙向四車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小客車限速120公里/小時,其他車輛限速100公里/小時。事故發生地點在由東向西車道,第一、第二行車道寬均爲3.7米,應急車道寬2.9米,道路線形爲左向轉彎,彎道半徑2000米,超高值2%,自東向西下坡坡度0.5%。
事發地點7月19日凌晨1時至4時爲晴天,能見度20-10.5千米,溫度24.9-24.0攝氏度,空氣溼度90%-95%。凌晨3時風速爲2.5米/秒,風向爲東北風。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前路段狀況。
7月19日1時12分(本次事故發生前1小時45分鐘),在滬昆高速公路1312公里450米處,一輛自西向東行駛的空油罐車衝過中央隔離護欄,與自東向西行駛的一輛大型客車和一輛小型客車發生刮碰並起火,造成1人死亡,雙向交通中斷,出現車輛排隊。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在自東往西方向距事故點300米以外,實施臨時交通管制,禁止車輛進入事故現場路段,並安排一輛警車在自東往西方向距離車流尾端500米外向來車方向,隨滯留車輛的延長,適時移動警車,通過閃警燈、鳴警笛、喊話方式示警。至本次事故發生時,自東向西方向車道內排隊車輛約400輛,排隊長度約3.1公里。
(二)事故發生經過。
7月18日6時45分,由賈安奎、彭駿昌駕駛的閩BY2508大客車載1名乘客從福建省長樂市營前鎮出發(未按規定到莆田涵江汽車總站進行安全例檢和辦理報班手續),車輛未按覈准路線行駛,行經瀋海高速、廈蓉高速,沿途在福建、江西境內上下客9次。22時26分,沿炎睦高速進入湖南省境內,此時車上共有乘客54人,後再無人員上下車。19日2時57分,賈安奎駕駛大客車到達滬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處時,因前方臨時交通管制停於第一車道排隊等候。
7月18日17時,劉斌駕駛湘A3ZT46輕型貨車在位於湖南省長沙縣的長沙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橋倉庫充裝6.52噸乙醇,運往武岡縣湖南湛大泰康藥業有限公司,行經長沙繞城高速公路、長潭西高速公路,22時45分進入滬昆高速公路。
7月19日2時57分,湘A3ZT46輕型貨車沿滬昆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309公里33米路段時,以每小時85公里的速度與前方排隊等候通行的閩BY2508大客車發生追尾碰撞,致輕型貨車運載的乙醇瞬間大量泄漏燃燒,引燃輕型貨車、大客車及前方快車道上排隊的車牌號爲粵F08030小型越野車、右側行車道上排隊的車牌號爲浙A98206重型廂式貨車和贛E38950/贛E4537掛鉸接列車,造成大客車52人死亡、4人受傷,輕型貨車2人死亡,重型廂式貨車和小型越野車各1人受傷,5輛車被燒燬以及公路設施受損。
(三)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後,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邵陽市消防官兵迅速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接報後,湖南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有關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成立了事故救援處置工作組,指導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公安、消防、交通、安監、衛生等部門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同志組成的工作組,於事發當天趕到事故現場,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做好事故處置和善後工作。
7月19日凌晨5時30分,現場大火被撲滅;7時30分,現場救援工作基本結束;上午8時,車輛借道對向車道恢復通行;7月20日凌晨5時,事故現場清理完畢,道路恢復正常通行。
接到事故情況後,福建省、四川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帶領有關部門和相關地方政府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做好事故善後和賠付工作。福建省莆田市積極協調保險企業墊付賠償費用,確保了賠償金及時到位。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人民政府和衛生部門調集多名專家,全力救治受傷人員;邵陽市、隆回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全力做好死傷人員家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及時與全部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落實賠償事宜。事故善後工作平穩有序。
(四)傷亡人員覈查情況。
事故發生後,在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的督促指導下,湖南省公安廳組織開展遇難人數和身份覈定工作,通過現場勘查、DNA比對、外圍調查、遇難者親屬排查、技術偵查等方法反覆覈查比對,於7月26日確定在事故現場有54人遇難,並對遇難者身份全部予以確認。6名受傷人員中,有4人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分別於7月26日、8月3日、8月11日、9月3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這起事故是由於湘A3ZT46輕型貨車追尾閩BY2508大客車致使輕型貨車所運載乙醇泄漏燃燒所致。
車輛追尾碰撞的原因:劉斌駕駛嚴重超載的輕型貨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忽視交警的現場示警,未注意觀察和及時發現停在前方排隊等候的大客車,未採取制動措施,致使輕型貨車以每小時85公里的速度撞上大客車,其違法行爲是導致車輛追尾碰撞的主要原因。
賈安奎駕駛大客車未按交通標誌指示在規定車道通行,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時,作爲本車道最末車輛未按規定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其違法行爲是導致車輛追尾碰撞的次要原因。
起火燃燒和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的原因:輕型貨車高速撞上前方停車排隊等候的大客車尾部,車廂內裝載乙醇的聚丙烯材質罐體受到劇烈衝擊,導致焊縫大面積開裂,乙醇瞬間大量泄漏並迅速向大客車底部和周邊瀰漫,輕型貨車車頭右前部由於碰撞變形造成電線短路產生火花,引燃泄漏的乙醇,火焰迅速沿地面向大客車底部和周圍蔓延將大客車包圍。經調查和現場勘驗,事故路段由東向西下坡坡度0.5%,事發時段風速2.5米/秒,風向爲東北風,經專家計算,火焰從輕型貨車車頭處蔓延至大客車車頭,將大客車包圍所需時間不足7秒鐘,最終僅有6人從大客車內逃出,其中2人下車後被大火燒死,4人被嚴重燒傷(燒傷面積均在90%以上),輕型貨車上2人死亡,小型越野車和重型廂式貨車各1人受傷。
(二)間接原因。
1.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違法運輸和充裝乙醇。
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2013年3月份以來一直使用非法改裝的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的肇事輕型貨車運輸乙醇。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未查驗承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及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多次爲肇事輕型貨車充裝乙醇。
2.莆田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莆田公司對承包經營車輛管理不嚴格,對事故大客車在實際運營中存在的站外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凌晨2時至5時未停車休息等多種違規行爲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不到位,未能運用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對車輛進行有效管理。
3.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諸城奧鈴汽車廠違規出售汽車二類底盤和出具車輛合格證。
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備二類底盤銷售資格,超範圍經營出售車輛二類底盤,並違規提供整車合格證。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諸城奧鈴汽車廠向經銷商提供貨車二類底盤後,在對整車狀態未確認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整車合格證。
4.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櫃加工廠、振興塑料廠非法從事車輛改裝和罐體加裝。
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櫃加工廠無汽車改裝資質,違規爲本事故中肇事的輕型貨車進行了加裝貨廂、更換鋼板彈簧等改裝。長沙市芙蓉區振興塑料廠明知周添有意使用塑料罐體運輸乙醇的情況下,爲輕型貨車製作和加裝了聚丙烯材質的方形罐體。
5.長沙市翔龍城西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和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檢驗工作不規範、管理不嚴格。
長沙市翔龍城西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對肇事輕型貨車進行機動車註冊登記前的安全技術性能檢驗中,外觀查驗員無檢驗資格;未保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記錄單(人工檢驗部分)”;檢驗報告中底盤動態檢驗、車輛底盤檢查無檢驗員簽字、無送檢人簽字;檢驗報告中車輛的轉向軸懸架形式標爲“獨立懸架”,與車輛實際特徵不符。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爲肇事的輕型貨車進行機動車年度檢驗前的安全技術性能檢驗中,未發現和督促糾正整車質量5.873噸大於最大設計總質量4.495噸的問題;檢驗報告上的批准人不具有授權簽字人資格且無“送檢人簽字”。
6.湖南省交通運輸部門履行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不得力,福建省莆田市交通運輸部門履行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1)湖南省、長沙市和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部門對道路貨物運輸安全日常監管、打擊無資質車輛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工作不得力。
長沙市芙蓉區交通運輸局對肇事輕型貨車普通道路貨物運輸證年審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爲該車辦理了年審手續;對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監管不得力,對無資質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爲打擊不力。
長沙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對芙蓉區交通運輸局指導不力,對長沙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長期容許無資質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監管不力,對無資質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行爲監管不嚴。
長沙市交通運輸局對長沙市貨物運輸管理局和芙蓉區交通運輸局履行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組織開展道路貨運“打非治違”工作不力。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及道路運輸管理局貫徹落實相關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不到位,對交通運輸部門開展道路貨物運輸“打非治違”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
(2)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市城廂區交通運輸部門對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
莆田市城廂區運輸管理所督促事故企業落實客運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到位,對企業長途營運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督促企業落實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不力,未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企業的客車站外發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規行爲。
莆田市城廂區交通運輸局對城廂區運輸管理所履行客運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長途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監督檢查不到位。
莆田市運輸管理處對事故企業客運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督促指導城廂區交通運輸局及運輸管理所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
莆田市交通運輸局對莆田市運輸管理處和城廂區交通運輸局履行客運行業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基層運管部門工作人員培訓指導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