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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湖南省公安交警部門履行事故處置、路面執法管控、機動車檢驗審覈等職責不力。
(1)湖南省高速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置、查處長途客車凌晨2時至5時違規運行不得力。
湖南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對前一起交通事故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後,車輛尾端示警工作不力,未按規定採取車輛分流措施。
湖南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邵懷大隊對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指揮不力。
湖南省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對處置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指導不力,對長途客車違反凌晨2時至5時落地休息規定的行爲查處管控不到位。
(2)長沙市交警部門開展機動車檢驗審覈和路面執法管控工作不得力。
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五中隊(城西分所)開展機動車檢驗審覈工作不嚴格,未發現和糾正機動車檢測站工作人員不具備資質問題,爲肇事輕型貨車進行查驗的民警資格證已經到期;違規由檢測站工作人員代替查驗民警填寫《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意見和簽註“合格”。
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遠程監管中心對機動車年檢監督不得力,未能發現和督促糾正肇事輕型貨車整車質量與行駛證載明整備質量存在明顯差異、檢驗報告批准人不具備授權簽字人資格、車輛私自改裝等問題,對檢驗報告單審覈把關不嚴。
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落實上級要求不嚴格,對城西分所、遠程監管中心等下屬單位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解決下屬單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長沙市交警支隊開福區大隊打擊貨車違法運輸行爲不力,未能發現並查處肇事輕型貨車超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爲。
長沙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監督管理職責落實不得力,對下屬單位在辦理註冊登記、查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檢查指導不力;打擊貨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的工作開展不力,路面執法管控存在薄弱環節。
(3)湖南省交警總隊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高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指導不力;對長沙市公安交警部門車輛管理、打擊貨車違規行爲等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8.湖南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監管局對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許可延期(換證)申請現場覈查把關不嚴,未發現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過期問題;對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監管不到位。
長沙縣安全監管局未及時糾正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危險物品管理臺賬中未按要求填寫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車號、運輸資質證號等基本信息問題,
對公司未按規定查驗承運危險貨物單位資質、提貨車輛證件、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資質等情況監督檢查不得力。
長沙市安全監管局對芙蓉區、長沙縣安全監管局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湖南省安全監管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長沙市安全監管部門履職督促檢查不到位。
9.湖南省質監部門履行機動車檢測企業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職責不到位,山東省濰坊市質監部門對車輛生產環節質量把關不嚴。
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長沙市翔龍城西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監督檢查不力,未有效督促企業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到位。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機動車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經營許可申請審查把關不嚴,對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機動車檢驗機構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
山東省諸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行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國家關於汽車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理解認識存在偏差,對轄區內汽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監督檢查不到位。
濰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諸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督促指導不到位。
10.長沙市工商部門對企業超範圍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嚴。
長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湘龍工商所未及時查處中南汽車世界違規銷售貨車二類底盤的問題。長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超範圍經營貨車二類底盤問題監管不得力,對湘龍工商所督促指導不力。
長沙市芙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馬坡嶺工商所未對安順貨櫃加工廠超許可範圍經營進行查處。芙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東湖工商所未及時發現並查處轄區內無照經營的振興塑料廠。芙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馬坡嶺、東湖工商所監管不到位。
11.有關地方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
長沙市芙蓉區委對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督促指導不力。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工作不得力。
長沙縣委對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督促指導不力。長沙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打非治違”和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工作不得力。
長沙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體要求。
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道路客運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有關部門道路客運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7 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情況及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劉斌,肇事貨車駕駛員,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司機,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2.張善春,肇事貨車押運員,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業務員,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3.賈安奎,大客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4.彭俊昌,大客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周添,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2.周未榮,湘A3ZT46輕型貨車車主,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3.戴飛鴻,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4.李齊平,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倉庫安全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5.楊正湘,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倉儲部主任,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6.謝珍冬,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業務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18日被取保候審。
7.唐石友,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橋倉庫裝卸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
8.陳固根,長沙市新鴻勝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橋倉庫門衛,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於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9.彭吉安,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櫃廠加工負責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於7月2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0.歐陽正偉,長沙市芙蓉區安順貨櫃加工廠管理人員,因涉嫌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於7月2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8日被取保候審。
11.唐谷雲,長沙市振興塑料廠負責人,因涉嫌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於8月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12.餘讓兵,閩BY2508大客車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3.餘讓雄,閩BY2508大客車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14.廖軍,閩BY2508大客車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5.王祖榮,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16日被取保候審。
16.李美生,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9月5日被取保候審。
17.餘旭,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城廂分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審。
18.俞宇峯,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城廂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9.戴玉鎖,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安保部主任,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在逃)。
20.林鳳和,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城廂分公司安保科科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7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批准逮捕。
21.吳素芬,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GPS監控中心監控組長,8月27日被批准逮捕(在逃)。
22.林秀華,福建莆田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GPS監控中心監控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7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