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1.歐陽綱良,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支隊長。對應急處置督促指導不力,對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制度落實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宋奇勇,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副支隊長,事發當日支隊值班領導。未及時掌握事發當日路面情況,對前一起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黃涌,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邵懷大隊大隊長。對前一起事故應急處置指導不力,組織查處客車凌晨2時至5時落實停車休息制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4.劉鵬,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邵懷大隊副大隊長,分管交通秩序管理,事發當日大隊值班領導。對前一起事故應急處置不得力;對客車落實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25.廖七星,中共黨員,湖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邵懷大隊隆回中隊民警。在前一起事故尾端夜間動態示警時,未按要求請求增加警力,示警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6.徐波躍,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長沙市交警支隊支隊長。對開展機動車註冊登記和年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車管所履行職責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7.彭雄偉,長沙市交警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分管車輛管理。對開展機動車註冊登記和年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機動車註冊登記和年檢中存在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8.鄧日超,中共黨員,2014年1月至今任長沙市開福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勤務。對肇事貨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非法改裝和超載運輸等問題查處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29.莫隆鈞,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對開展機動車註冊登記和安全查驗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機動車註冊登記和年檢中存在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0.趙鳶,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副所長,分管機動車註冊登記。對違規爲肇事貨車註冊登記查驗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1.唐劍林,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副所長,分管機動車年檢。對遠程監控中心2014年3月10日違規爲肇事貨車辦理車輛年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2.趙虎,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五中隊(城西分所)中隊長。對違規爲肇事貨車註冊登記查驗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3.鄔山,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五中隊(城西分所)指導員,分管車輛註冊登記查驗。對違規爲肇事貨車註冊登記查驗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34.劉慶貴,中共黨員,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民警,負責遠程監管中心工作。在對肇事貨車年檢時,未發現車身右側開門外觀異常,未落實“雙查驗員”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5.範志宇,中共黨員,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促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和督促解決安全監管部門在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對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6.文衛紅,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對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導檢查不力,對危險化學品裝載監督檢查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7.李建勳,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促檢查不力,對危險化學品裝載監督檢查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8.黃永紅,中共黨員,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處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促檢查不力,對企業危險化學品裝載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9.楊榮,中共黨員,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副主任科員,負責全市危險化學品倉儲類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企業危險化學品裝載監督檢查不得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40.張濤,長沙市芙蓉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對本單位違規辦理長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行政許可(延期)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免去其擔任的黨組書記職務。
41.張鐵雲,長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對本單位監督檢查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免去其擔任的黨組書記職務。
42.肖貝,中共黨員,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執法稽查處)處長,負責產品質量和執法監督(含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許可和監督檢查)。2010年7月審查望城縣對外經濟貿易有限公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不嚴,未發現該公司人員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3.李彬,中共黨員,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副處長,分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2010年7月審查望城縣對外經濟貿易有限公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不嚴,未發現該公司存在人員資質不符合要求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4.覃航宙,中共黨員,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主任科員,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2010年7月審查望城縣對外經濟貿易有限公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不嚴,未發現該公司存在人員資質不符合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45.陳曙光,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對相關處室督促指導不力,未督促解決涉事兩家機動車安檢機構中人員資質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6.張煉,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產品質量監督處。對相關處室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7.廖常雲,中共黨員,長沙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處副處長,負責對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監督初查。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多次參與對翔龍城西機動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和湖南長沙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的檢查,發現兩家公司在人員資質等方面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48.舒曲,長沙縣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對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未發現和解決相關企業超範圍經營銷售二類底盤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9.陳慶,長沙縣工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分管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對湘龍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該所未發現和解決相關企業超範圍經營銷售二類底盤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0.彭勇波,中共黨員,長沙縣工商局湘龍工商所所長。對轄區內企業超範圍經營監管不力,未發現和督促解決長沙市勝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超範圍經營銷售二類底盤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1.熊國華,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調研員、芙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對馬坡嶺工商所、東湖工商所督促指導不力,對兩工商所未發現相關企業違規爲肇事貨車加裝貨廂和安裝罐體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2.謝慧敏,長沙市芙蓉區工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分管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對馬坡嶺工商所、東湖工商所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兩工商所未發現相關企業違規爲肇事貨車加裝貨廂和安裝罐體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3.符強,中共黨員,長沙市芙蓉區東湖工商所所長。對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問題監管不力,未發現和督促解決長沙市振興塑料廠違規爲肇事貨車製造並安裝盛放乙醇的塑料罐體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4.王海波,中共黨員,長沙市芙蓉區馬坡嶺工商所所長。對轄區內企業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問題監管不力,未發現和解決長沙市安順貨櫃加工廠違規爲肇事貨車加裝貨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