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本報11月28日刊發的《寄出11天的快件竟然“找不到”了》有了迴音。快件主人張先生反饋稱,11月29日,郵政快遞工作人員聯繫他稱,經過調查已確認其從天津寄往福州的快件丟失,按照此前保價的標準,賠付給他兩萬元。張先生上月16日到大沽南路柳苑公寓郵電所,通過郵政EMS寄發快遞,但單號信息只顯示到11月17號,此後便再無信息。按照快遞服務規定,國內異地快件7個日曆天以上還沒送到,屬於徹底延誤,消費者可視爲快件丟失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