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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目前有關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是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機關的職責,但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未作出具體規定。因此,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填補了本市立法空白,該條例與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共同形成了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制保障。
家庭預防
言傳身教履行監護責任
家庭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礎。《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規定了應當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確的教育方法影響和教育未成年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等內容。
同時,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應當履行的具體責任。主要包括:與未成年人保持經常性的溝通交流,了解未成年人日常的生活、交友、學習和興趣愛好等情況,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養成積極進取、健康向上的品格;特別關注未成年人青春期,給予教育和指導;培養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遵守紀律,遵守法律、法規的習慣;主動與學校聯系和溝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況,發現未成年人逃學、輟學的,應當及時教育勸說未成年人返校學習;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收聽收看閱讀健康向上的影視節目、音像制品、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等。此外,《條例》對父母外出務工、離異以及繼父母、養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學校預防
每學期末開展預防犯罪教育
學校是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陣地。《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納入法制教育課重要內容,在每學期期末集中開展一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動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和溝通,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的學習和品行情況。
《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和心理學知識的培訓;配備經過心理專業培訓的教師,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教育和輔導。應當充分利用校內資源,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各種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課外興趣活動,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條例》還規定,學校應當加強與周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聯系,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未成年學生開展校外和假期活動。
社會預防
履行共同責任形成社會合力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對失學、輟學等閑散未成年人,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未成年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居(村)委會和社會組織應當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給予必要關心,幫助解決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困難,不得歧視。規定了司法機關要利用典型案例,通過法制教育基地、模擬法庭等形式,加強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警示教育。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志願服務的方式,對未成年人開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導、就業培訓、行為矯治等活動。
《條例》還規定了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開放和使用的內容,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有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設施。
重點預防
教育矯治行為不良者
《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共青團等社會組織對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群體,應當在生活、就學、就業等方面給予重點關注,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重點加強法制教育和有針對性的社會矯治,預防犯罪和避免重新犯罪。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有針對性的教育和指導。
《條例》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確實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到指定的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原學校應當為到專門學校接受教育和矯治的未成年學生保留學籍。未成年學生完成教育和矯治後,應當接收其繼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