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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有了醫療糾紛怎麼辦?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醫療糾紛正式納入法治的框架內。昨日,針對市民關注的部分熱點問題,市衛生計生委醫管處處長葛樂進行了解讀。
醫療糾紛找哪兒解決?
二、三級醫院加入醫療責任險
新規: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協商解決;索賠金額超過一萬元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醫療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據葛樂介紹,過去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私了”,即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官了”,即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解決;三是“官司了”,即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不過,自行協商成功率低;很多患方認爲衛生行政部門不具有中立性;而訴訟成本高、程序多、時間長。爲此,2009年本市頒佈實施《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全市二、三級公立醫院均加入醫療責任保險,同步納入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發生糾紛如何處置?
索賠一萬元以下可協商解決
新規: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或者其家屬有權複印或者複製該患者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解讀: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封存和啓封現場實物及病歷或者病歷複印件;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協商解決。
怎樣辦理調解理賠?
承保公司賠償十個工作日內到賬
新規:對醫患雙方當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調解結束。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個工作日。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調委會受理醫療糾紛後,將指定一名人民調解員爲調解主持人,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調解。保險承保公司推出“醫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十個工作日內將賠償款劃入患方賬戶的服務承諾。至2013年年末,本市二級以上醫院累計參保費達1.52億元,賠款支出1.02億元,實現了醫、患、險三方受益。
違規承擔哪些責任?
“醫鬧”行爲有了明確規定
新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或者違法干預協商、調解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醫療場所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在醫療場所設置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爲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爲。
解讀:本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高級人民法院、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監局組成的醫療糾紛處置聯席會議制度,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職責及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此次《條例》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處置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將更有利於處置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