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強行停放屍體要挾醫院、辱罵傷害醫務人員、職業“醫鬧”假冒患方親屬、維權取證難理賠難……近年來,全國各地由醫療糾紛引發的事件屢見不鮮,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爲了依法有效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本市在《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實施五年多以來形成的成熟經驗和機制的基礎上,制定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將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的政府規章上升到地方法規的層級。該條例於昨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麼,該條例有哪些亮點,對於醫療糾紛處置有哪些規定呢?
規範更嚴謹措施更便民保障更有力
從《辦法》“升級”到《條例》
有什麼變化?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說,“妥善、及時、有效地處置好醫療糾紛,關係到患者、家屬的切身利益,關係到醫療機構的聲譽和正常活動,也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高紹林說,本市已初步建立了適合本市實際情況的醫療糾紛處置機制。2009年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引入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創新了醫療糾紛處置的途徑。根據這個《辦法》,本市成立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爲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通過非訴訟的調解方式,及時、便捷地處置了大量的醫療糾紛,成爲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渠道。
處置醫療糾紛最根本的原則是依法處置。高紹林說,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既要尊重和理解患者及其家屬的感情,又要尊重醫療過程的科學性;既要做到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又要保證處理得當;既要保證處置過程的公平公正,又要保證及時、便民。根據《辦法》實施以來的成功經驗,本市結合新形勢對一些規定加以修改完善,上升爲地方性法規。這是醫療領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的重要舉措,是依法處置醫療糾紛、發展和諧醫患關係的重要法制保障。
高紹林說,《條例》圍繞“規範更嚴謹、措施更便民、保障更有力”,新增了一些內容:
一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醫療糾紛處置工作中的職責。一方面各級人民政府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對醫療糾紛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進行統一協調和解決。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的權利。《條例》規定,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調解。這一規定既充分保障了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權利,也爲調解能夠高效有序進行創造了條件。
三是進一步規範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置醫療糾紛的程序。《條例》明確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的時限按照工作日計算,這一規定保證了有關方面能夠更充分地瞭解事實、溝通意見、實現和解。
四是明確了保險公司參與調解。《條例》規定,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賠人員參加醫療糾紛調解。保險公司作爲調解參加人參與醫療糾紛的調解,爲有關方面及時理賠和賠付創造了有利條件。
解讀1
發生醫療糾紛誰來管?
【條例摘要】
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協商解決;索賠金額超過一萬元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醫療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醫療糾紛的社會組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條例解讀】
市衛生計生委醫管處處長葛樂說,醫療糾紛是一種特殊的民事糾紛,過去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私了”,即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官了”,即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解決;三是“官司了”,即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成功率很低,相當多的患方認爲衛生行政部門不具有中立性,對其解決方案缺乏認可,訴訟方式也存在着成本高、程序多、時間長等問題。爲此,2009年本市率先在全國頒佈實施了第一個省級人民政府令《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全市90%以上的二、三級公立醫院均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同步納入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經過五年多的實踐,本市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這次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與公立醫院協商、通過醫調委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三個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其中重點突出了醫調委的作用。
葛樂說,社會辦醫醫療機構及一級公立醫院,雖然目前沒有規定必須實施第三方調解,但發生醫療糾紛後如果醫患雙方均認可,醫調委也會受理並予以調解。在賠付時,如果社會辦醫醫療機構及一級公立醫院自願加入了醫責險,就依據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否則就需要醫療機構自行負擔。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歐陽澍說,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後,組建了由具有豐富臨牀醫學、法學知識和處置醫療糾紛經驗的衛生、政法系統退休同志,以及法律或醫事法學專業人員組成的專業化調解隊伍,還聘請了衆多醫學專家、司法鑑定人、律師等組成醫療糾紛專家諮詢委員會,對重大複雜疑難糾紛“把脈問診”。由於醫調委與衛生行政部門沒有隸屬關係、與醫院沒有利益關係、與患者沒有利害關係、與保險公司沒有經濟關係,完全免費爲醫患雙方進行調解,經費開支全部由市財政全額支付,凸顯了獨立第三方的地位。
歐陽澍說,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可以向醫調委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立醫院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如果醫患雙方自行解決,將對公立醫療機構考覈實行一票否決制。截至今年10月,醫調委共受理醫療糾紛2652件,調解完結2405件,調解成功2095件,調解成功率87.1%,協議履行率100%,實際賠付金額共計13910.3萬元。調解賠償金額萬元以上醫療糾紛數量佔總量的90%以上,其餘不到10%的醫療糾紛通過法院解決。
解讀2
發生醫療糾紛如何應對?
【條例摘要】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或者其家屬有權複印或者複製該患者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技術操作規範,保護患者隱私,按照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僞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條例解讀】
高紹林說,弄清事實是妥善處置醫療糾紛的基礎。病歷和病歷資料是一項基礎性證據,對查清事實、準確定性和分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條例》對雙方當事人關於病歷和病歷資料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近年來曝光的一些醫療糾紛中多次出現暴力事件。這些違反法律的表達方式,侵犯了他人的權益,也無助於醫療糾紛的解決。因此,《條例》明確規定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並且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的協商、調解、訴訟等正當解決途徑。
葛樂說,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第十五條的七項規定進行處置:啓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及時組織醫院專家會診,將會診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屬,並按照規定報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封存和啓封現場實物及病歷或者病歷複印件;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方法和程序,答覆患者或者其家屬的諮詢和疑問;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家屬,屍體應當在二小時內移送殯儀館或者太平間;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按照規定進行屍檢;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在醫療機構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協商解決。患者家屬來院人數在五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名;處置完畢後,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處置情況。
解讀3
醫療糾紛如何調解和理賠?
【條例摘要】
對醫患雙方當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受理。
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調解結束。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個工作日。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依據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協議書、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並及時支付賠償金。
【條例解讀】
歐陽澍說,申請醫療糾紛調解,患方須提交醫患雙方的醫療服務關係的證明,患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患者死亡證明覆印件以及患方當事人授權委託書(委託人簽字)。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後,將指定一名人民調解員爲調解主持人,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調解。爲確保賠付及時到位,保險承保公司推出“醫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賠償款劃入患方賬戶的服務承諾,推動醫療糾紛快速圓滿解決。
歐陽澍說,在醫療糾紛調解中,責任認定和賠償數額往往是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對此醫調委始終堅持依法調解,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曾有一名患者在本市某三甲醫院就診,術後死亡,家屬向院方索賠10萬元,通過調查覈實,依法測算應賠償20.5萬元,經與醫方多次溝通,醫方對調解結果表示認可,並簽署協議,使實際賠償高於索賠額,維護了老實不鬧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醫調委也有一部分醫院無責不賠償的案例。
解讀4
違反條例規定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條例摘要】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或者違法干預協商、調解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技術操作規範規定的;因不負責任,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隱匿、擅自銷燬或者拒絕提供與醫療糾紛有關病歷及有關資料的;僞造、塗改與醫療糾紛有關病歷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醫療場所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在醫療場所設置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的;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爲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爲的。
【條例解讀】
高紹林說,醫療糾紛處置的目的是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進而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和諧。《條例》在保障處置過程公開公正合法的同時,強化了責任追究,對相關違法行爲設定了法律責任。
歐陽澍說,本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高級人民法院、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監局組成的醫療糾紛處置聯席會議制度,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職責及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截至目前,有關部門聯合處置醫療糾紛96件、111次,有效防止了“醫鬧”現象和惡性事件的發生。相對於之前的《辦法》,此次《條例》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處置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將更有利於處置醫療糾紛。
市衛生計生委醫管處處長葛樂說,從2009年起,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季度都召開醫療糾紛案例分析會,至今已對1032件醫療糾紛病例進行討論,對賠付超過萬元的病例逐一分析是否存在醫療缺陷,對責任心不強且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理。至今已有3所醫院被全市通報批評,兩名醫師被吊銷執業證書,10名醫師分別受到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到1年的行政處罰,約談醫院院長18人次。
集思廣益
[醫院]
避免糾紛——強化醫療質量過程監控
市第三中心醫院副院長李強說,由於醫學的不可預知性,哪家醫院也無法保證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出現了不良後果就會涉及到與患方的糾紛,需要認清事實、分析原因、合理解決。對於患方來說,由於醫療領域的專業性很強,出現問題後往往不知往哪裏解決,需要有疏導情緒、解決問題的出口。
《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的實施,進一步加強第三方調解的機制,能有效保證醫院、病人雙方的利益。但並不是說醫院把球踢給了第三方不用管了。如何提高醫院的服務水平、如何進行醫療質量過程的監控,是當前醫療機構最爲要緊的事情,畢竟醫療質量纔是醫院維護患者安全的生命線。
[患方]
溝通渠道——讓患方明白、放心就醫
記者近日也就此採訪了多名患者及患者家屬,他們中的不少人不太清楚發生醫療糾紛後該如何處理,也不知道除了和醫院直接交涉外還可以到醫調委尋求調解。他們表示,能夠有一個獨立的調解機構來進行處理,確實給患方提供了很大便利,因爲醫學專業性太強,普通老百姓最多瞭解個“皮毛”,專業性的問題還要靠專業人員和部門來解決。也希望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瞭解醫調委如何開展工作。
他們還談到,當前醫患矛盾確實存在,其實很多時候患者也明白,雖然現在醫療技術不斷提高,但仍舊不是所有疾病都可治癒,面對很多頑疾、不治之症醫生也是束手無策。很多醫療糾紛並不是單純的技術水平有限導致的,根本原因還在醫患溝通上。患者不懂醫,但對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是非常關注的。醫生即便再忙,如果對患者是一副冷冰冰的面孔,爲患者或者家屬解釋病情不耐煩,總拿一些晦澀難懂的醫學專業術語來搪塞,就容易導致糾紛發生。
[醫調委]
有效調解——理清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
歐陽澍說,醫患雙方應該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互相信賴的關係,通過調解的平臺和調解員的工作,還醫方一個明白,爲患方討個公道,達到矛盾雙方由對立到統一,最終在法律的框架內達成和解。
在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中,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往往是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調解工作的難點,尤其是《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醫療損害侵權糾紛案件增多,患者及患方家屬索賠額攀升。醫調委對此始終遵循三個原則,一是查清原因力在損害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二是醫患各方在診療活動中的行爲過失,三是醫患雙方不履行舉證義務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在這裏患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屬於本方推諉或不配合醫院治療造成不良後果,在責任認定時就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再有由於傳統觀念影響,很多患方不願意或者不接受屍檢,這樣就無法弄清真正的原因,也會影響最終的調解結果。
專家觀點
醫療糾紛調解過程堅持公開透明
市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張寶義說,從醫療服務的角度看,醫療糾紛的出現是無法避免的,而尋求和建立有效的化解機制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然要求。以往發生的醫療惡性糾紛甚至暴力性事件,與化解機制不健全以及人們對調解方的不信任密切相關。此次《條例》的實施,將醫療糾紛正式納入法治的框架內,對於有效維護醫患的合法權益、公正公平處理爭端、促進醫患關係和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誌着本市法治社會建設又邁出了新的一步。
張寶義認爲,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條例》規範的醫療糾紛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證據分析及責任認定具有較強的知識性,特別是調解委員會的第三方公正性必須通過嚴格的調解程序和實質性調解得到社會評判和公認,使之在醫療糾紛調解中樹立起應有的權威,從而贏得醫患的共同信任。爲此,在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必須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積極迴應醫患的質疑,勇於接受公衆的監督。只有如此,才能使《條例》得到全面落實,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