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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的全體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天津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
背景介紹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說,本市已初步建立了適合本市實際情況的醫療糾紛處置機制。2009年制定《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引入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創新了醫療糾紛處置的途徑。根據這個《辦法》,本市成立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辦法》實施以來的成功經驗,本市結合新形勢對一些規定加以修改完善,上升爲此次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專家說法醫療糾紛調解過程堅持公開透明
市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張寶義說,從醫療服務的角度看,醫療糾紛的出現是無法避免的,而尋求和建立有效的化解機制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然要求。此次《條例》的實施,標誌着本市法治社會建設又邁出了新的一步。
張寶義認爲,《條例》規範的醫療糾紛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證據分析及責任認定具有較強的知識性,特別是調解委員會的第三方公正性必須通過嚴格的調解程序和實質性調解得到社會評判和公認,使之在醫療糾紛調解中樹立起應有的權威,從而贏得醫患的共同信任。爲此,在醫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必須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積極迴應醫患的質疑,勇於接受公衆的監督。
條例解讀
1.誰來管 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者其家屬協商解決;索賠金額超過一萬元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可通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收取任何費用。
2.如何應對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或者其家屬有權複印或者複製該患者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3.如何調解和理賠 對醫患雙方當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受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調解結束。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二十個工作日。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應當依據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協議書、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進行賠償,並及時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