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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實保證公正司法
19.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維護司法權威。制定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執法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行政機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嚴格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受委託的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制度。健全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辦理、督促、反饋制度。懲治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爲。建立行使司法管理權全程留痕制度,加強對行使審判、檢察管理權的約束和監督。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20.優化司法職權配置,促進公正高效司法。健全監督管理、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完善司法體制,穩步推進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統一刑罰執行、統一管理司法機關人財物、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重大改革事項。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積極推進濱海新區司法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完善行政訴訟機制,健全指定管轄、提級管轄、集中管轄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爲立案登記制。制定落實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爲的懲治辦法。落實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確保審級獨立。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爲,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深化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健全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機制,規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範圍和程序,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
21.推進嚴格司法,保障司法權力規範運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健全適用法律規則體系,深化量刑規範化改革,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加強類型案件適用法律的指導與監督。推進專業化審判,規範自由裁量權。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推進司法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合理劃分司法環節,健全司法人員工作職責、流程和標準等制度,完善網上錄入、流轉、辦理、審覈和監督考評等機制。嚴格案件質量控制,健全審判質效分析、常規案件類型化處理、典型案件通報、庭審觀摩評議、裁判文書評價和抽查制度,完善落實案件質量評查、司法業績檔案和專項督察等制度。健全錯案評價標準和問責機制,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22.保障人民羣衆參與司法,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健全保障羣衆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工作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健全優化選任、退出機制,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深化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健全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深化審判機關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公開平臺建設,建立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健全公安機關執法信息、流程、內容公開機制,落實監獄機關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依法公開制度。
23.健全人權司法保障,維護羣衆合法權益。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拓展訴訟服務功能。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嚴格執行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進一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與社會徵信體系對接,健全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推行網上信訪、視頻接訪,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24.加強對司法活動監督,切實保證司法公正。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細化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的法律監督措施。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健全司法與社會溝通機制,完善接受和處理羣衆諮詢、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迴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健全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爲制度規定,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爲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爲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爲,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爲,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爲,堅決懲治司法領域腐敗現象。
六、全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25.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定法治信仰。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把堅持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爲長期基礎性工作,健全機制,明確責任,制定落實學法用法工作規劃和計劃,廣泛普及法律知識,培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引導羣衆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成爲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模範守法,堅持和落實領導幹部學法用法考試、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製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爲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落實中小學法治知識課時、教材、師資、經費、法治副校長、考覈等要求。充分發揮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在普法教育中的作用。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組織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廣泛開展羣衆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注重運用新媒體、新技術,加強法治網站、法治微信等普法平臺建設,完善公共活動場所法治宣傳教育設施。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制度。推進以德治市,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26.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深入開展法治區縣、民主法治村(社區)、學法用法機關(單位)、依法行政單位和誠信守法企業等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依法實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羣衆、幫教特殊人羣、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加強在津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依法保護在津港澳同胞、臺灣同胞權益。
27.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提供多層次全方位法律服務。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加強法律服務中心和工作站點建設,加快建設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將法律服務向就業、就醫、就學、社會保障等領域延伸。適時調整法律援助標準,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使更多困難羣衆獲得法律援助。落實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救助標準,豐富救助方式,保證人民羣衆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幫助。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提高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專業化、國際化水平,加強公證等法律服務,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深化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司法鑑定監督管理。
28.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增強羣衆依法維護權益意識,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構建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信息化支撐、責任制保障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模式。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羣衆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依法規範信訪工作和信訪行爲,將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創新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加強醫療衛生、勞動關係、土地房屋徵收、環境保護、物業糾紛、知識產權等領域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29.深化平安天津建設,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切實解決影響羣衆安全感的突出問題。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以情報信息、實戰指揮、部門聯動、區域協作爲重點的防控運行機制,加強社會治安防控網建設。加強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和深度應用,加快公共安全視頻聯網監控系統建設。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制。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社區服刑人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重點青少年羣體、吸毒人員等特殊人羣的救助幫扶和教育管理。加強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專業力量和裝備建設,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依法治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